
對酒類征收的厘金。《清會典事例·戶部·直省厘局》:“ 光緒 十一年奏準, 陝西省 岐山 、 郿縣 、 蒲城 、 韓城 四卡, 岐山 專收酒釐, 郿縣 於酒釐外,兼收百貨土釐。”參見“ 厘金 ”。
酒厘是中國近代稅收制度中的專有名詞,特指清代至民國時期對酒類商品征收的“厘金稅”。根據《漢語大詞典》對“厘金”的釋義,該稅種始創于1853年,主要針對流通領域的貨物按價值抽稅,稅率約1%(即“一厘”),酒類産品因消費廣泛成為重點課稅對象,故得名“酒厘”。
從構詞法分析,“酒”指代征稅對象,“厘”既表示稅率單位,也借代厘金制度。曆史文獻顯示,酒厘征收範圍涵蓋釀造、運輸、銷售各環節,《清會典》記載地方官府設置“酒厘局”專司其職,部分省份的酒厘收入占全年財政的5%-8% 。
該詞彙常見于晚清經濟文書,如張謇《變法平議》提及“酒厘之重,累及民酤”,反映出稅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現代漢語中,“酒厘”作為曆史術語仍用于經濟史研究領域,當代《中國稅收通史》将其定義為“特定曆史階段以酒類為課稅主體的商品通過稅”。
“酒厘”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對酒類征收的厘金,即清朝時期針對酒類商品流通環節征收的一種商業稅。其中“厘”是舊時稅收單位,通常按商品價值的一定比例(約1%)征收。
曆史背景
據《清會典事例》記載,清末陝西等地設有專門征收酒厘的稅卡(如岐山卡),部分地區還兼收百貨稅。這反映了當時政府對酒類貿易的管控和稅收制度的細化。
相關概念補充
現代關聯
雖“厘金”制度在1931年廢止,但酒類作為高利潤商品,至今仍是各國稅收重點對象,可視為酒厘在現代稅制中的延續。
酒厘是清末針對酒類商品的特種稅,屬于厘金制度的組成部分,體現了當時政府對特定行業的稅收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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