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tain;leave (a person or thing) in a certain place] 留下來
留置部分兵力
猶放置,布置。 唐 李華 《杭州馀姚縣龍泉寺大律師碑》:“惟銅瓶錫杖留置左右。” 毛6*澤6*東 《抗日遊擊戰争的戰略問題》第四章:“集中兵力并不是說絕對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于某一重要方面,對其他方面則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為箝制、擾亂、破壞等用,或作民衆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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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現代漢語中的多義動詞,其核心含義為“留下并安置”,具體可分為以下兩個主要義項:
指将人員或物品安置在特定地點暫不移動。
示例:
“警方将嫌疑人留置在派出所接受調查。”
“貴重物品可留置前台保管。”
權威依據: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留置”為“留下來放置;留放”。
《漢語大詞典》釋為“停留安置”。
民事法律中的擔保物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若債務到期未清償,債權人有權扣留該動産并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明确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應用場景:
- 修理廠扣留未付修理費的車輛
- 運輸公司暫存未結清運費的貨物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留置”由“留”(停留)與“置”(安置)複合構成,古漢語已見用例(如《後漢書》),現代漢語中法律義項因《民法典》普及而強化。需注意與“拘留”“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區别——留置權以合法占有為前提,非懲罰性手段。
權威參考文獻原文鍊接:
“留置”是一個多領域概念,具體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區分:
監察留置(公法性質)
指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犯罪的被調查人,在滿足法定情形時采取的強制措施。依據《監察法》第22條,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民事留置權(私法性質)
指債權人基于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産,若債務到期未履行,可依法留置該財産并優先受償。例如:
行政留置(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繼續盤問措施,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依據《警察法》規定)。
指将人或物扣留在某處,如“留置部分兵力”或“留置財産”。
類型 | 依據法律 | 適用主體 | 核心目的 |
---|---|---|---|
監察留置 | 《監察法》 | 監察機關 | 調查職務違法犯罪 |
民事留置權 | 《民法典》 | 合同債權人 | 保障債權實現 |
行政留置 | 《警察法》 | 公安機關 | 短期調查嫌疑人 |
提示:不同場景下“留置”的法律效力和程式差異較大,需結合具體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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