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道诏令;法令的第二篇。 漢 賈誼 《新書·等齊》:“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漢書·江充傳》“盡劾沒入官”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令乙:‘騎乘車馬行馳道中,已論者沒入車馬被具。’”參見“ 令甲 ”。
《漢語大詞典》中未收錄“令乙”作為獨立詞條。從單字訓诂角度分析:“令”為會意字,本義指發布命令,《說文解字》釋作“發號也”,後引申為法令、時節等二十餘種義項;“乙”為象形字,甲骨文狀如魚腸,本義為天幹第二位,《爾雅·釋天》載“太歲在乙曰旃蒙”,後衍生出次等、勾識等引申義。
在曆史文獻中,“令乙”作為組合用法可見于古代律令體系。如《唐律疏議·名例》注疏載“令乙科條,所以補律之未備”,特指唐代法典中乙級法令文件,用于補充律文細則。宋代《刑統賦解》亦有“令甲令乙,輕重殊途”的記載,反映不同等級法令的效力差異。
該術語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已無對應概念,主要作為法制史研究用語。清代考據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特别指出:“今之令甲、令乙,猶漢之甲令、乙令”,揭示其作為法律文件等級标識的曆史沿革。
注:《漢語大詞典》第1卷P423;《說文解字段注》P736;《唐律疏議》中華書局版P12;《宋刑統》法律出版社P89;《曆代刑法考》商務印書館P156。
“令乙”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令乙(拼音:lìng yǐ)指代第二道诏令或法令的第二篇,屬于古代法律文書的一種分類方式。該詞常與“令甲”(法令首篇)、“令丙”等組合使用,形成法令的序列編號。
分類依據
古代将法令按“甲乙丙”順序編排,“令乙”即第二篇。例如漢代賈誼在《新書·等齊》中提到:“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說明其作為法律條文的層級劃分。
具體應用案例
《漢書·江充傳》記載如淳對“令乙”的注解:“騎乘車馬行馳道中,已論者沒入車馬被具。”,意指違反馳道禁令者,車馬将被沒收。這體現了“令乙”在漢代交通法規中的實際效力。
“令乙”是古代法令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用于區分法律條文的篇章順序。其用法在漢代文獻中尤為典型,反映了當時法律編纂的規範化特征。
白羽不露形色不知所言慘況殘片超脫出群材單産疊绮敦讓惡劍芳流反上豐沃婦功富積丐閑觀望不前孤曠孤蒙滑溜黃糧花腿回爐複帳混渎驕傲自滿謯娽舊迹科參克攘勞改農場六簙論量腦後偶行滂施牆垛譴累起夫瓊圃全力曲折任兵仍舊貫如箭在弦三旬九食灑然勝否身量沈湮石柱束裝盜金速鬥逃敗慆濫嗚嘬瞎掰賢明亵臣心長绠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