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ut to death by dismembering the body a feudal form of capital punishment]∶零割碎剮的一種酷刑。亦稱淩持
淩遲重辟
(2) [bully]∶欺淩;欺負
(3) [decay;ruin]∶衰敗,崩壞
堤防淩遲
(1).斜平不陡。《韓詩外傳》卷三:“夫一仞之牆,民不能踰;百仞之山,童子登而遊焉,淩遲故也。”
(2).衰敗,敗壞。《漢書·刑法志》:“今隄防淩遲,禮制未立;死6*刑6*過制,生刑易犯……此刑之所以蕃也。” 唐 陳子昂 《上軍國利害事·牧宰》:“不以才能任職,所以天下淩遲。”《明史·孫玮傳》:“法紀淩遲,人心瓦解。” 清 戴名世 《劉陂千庶詩序》:“而其變愈下,彼此訾謷,互起疊仆,淩遲至於今。”
(3).封建時代一種殘酷的死刑。又稱“剮刑”。始于 五代 , 元 、 明 、 清 俱列入正條, 清 末始廢。《宋史·刑法志一》:“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 陳氏 不合通同奸夫殺死親夫,大逆不道,淩遲示衆。”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四折:“ 張驢兒 毒6*殺親爺,姦佔******,合拟淩遲。押付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 明 沉采 《千金記·延訪》:“告元帥,拿這 李左車 ,不知是要粗淩遲碎淩遲他。”《老殘遊記》第十六回:“六千金買得淩遲罪,一封書驅走喪門星。” 魯迅 《且介亭雜文·隔膜》:“運命大概很悲慘,不是淩遲,滅族,便是立刻殺頭,或者‘斬監候’,也仍然活不出。”
(4).折磨。《敦煌變文集·目連緣起變文》:“牛頭每日淩遲,獄卒終朝來拷。”
淩遲:1.衰退;衰敗。 晉 葛洪 《抱樸子·刺驕》:“道化淩遲,流遁遂往,賢士儒者,所宜共惜。”《梁書·侯景傳》:“兼屬 魏國 淩遲,外無勍敵,故能西取 華陵 ,北封 淮泗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三年》:“今日之事,反正而興之在陛下,其遂淩遲不振,亦在陛下。”
(2).俗稱剮刑。封建時代最殘酷的一種死刑。始于 五代 , 清 末始廢。《宋史·刑法志一》:“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淩,一本作“ 淩 ”。 清 錢泳 《履園叢話·耆舊·香洲先生》:“忽命輿大搜 張 室,得木杵於牀下,血痕殷然,尺寸與格傷合,遂定以淩遲詳報。”《清史稿·諸王傳六·允禩》:“ 張明德 坐淩遲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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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遲”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曆史詞彙,其核心釋義如下:
一、古代極刑制度 指中國古代自五代至清末沿用的一種酷刑,正式名稱為“脔割”或“寸磔”。行刑時需用刀刃對犯人進行千刀以上的切割,使其在極度痛苦中死亡。此刑罰適用于謀反、弑親等重罪,《宋史·刑法志》記載“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該刑罰在1905年《大清現行刑律》中被廢除。
二、漸進性消亡的比喻義 引申為對事物逐步瓦解的過程描述,如《朱子語類》用“仁義禮智,日日被淩遲”比喻道德觀念的逐漸消亡。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文學性表述,如“舊制度在改革浪潮中淩遲殆盡”。
詞源學角度分析,“淩”含逾越、侵迫之意,“遲”指延緩,組合後既對應刑罰的漸進性特征,也符合其語義演變邏輯。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标注為曆史詞,強調其作為文化遺産的特殊語言價值。
“淩遲”是中國古代一種極其殘酷的死刑方式,俗稱“千刀萬剮”,其含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淩遲”原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坡,引申為以緩慢的方式處決犯人。該刑罰通過一刀一刀割去犯人皮肉,使其長時間承受痛苦後才斃命,最終可能伴隨剖腹或斷首。
該刑罰因極度殘忍成為“殘暴”的代名詞,後衍生為成語,形容極端折磨或拖延的行為。
《宋史·刑法志》明确描述:“淩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割喉)”,印證其作為極刑的合法性。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曆史背景,可參考、6、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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