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弱小。《史記·陳杞世家》:“ 杞 小微,其事不足稱述。”
(2).微小。亦指微小之物。《太平經·守一入室知神戒》:“恩下及草木小微,莫不被蒙其德化。”
“小微”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解析:
一、形容詞性釋義 指事物規模較小或程度輕微的狀态,常見于描述具體事物特征。例如:“小微企業在創業初期常面臨資金壓力”“這類小微調整不影響整體結構”。該用法源于《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對“小”與“微”的疊加釋義,強調事物在體量、規模上的雙重弱化特征。
二、名詞性釋義 特指“小型微型企業”的縮略語,屬于中國經濟政策術語。依據國務院《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小微企業的認定标準包括: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等量化指标(來源: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這類企業在促進就業、激發市場活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語言實踐中,“小微”還衍生出“微小型創新”“小微服務”等拓展用法,反映數字經濟時代對精細化、靈活化商業形态的表述需求。其語義演變體現了漢語詞彙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深度互動。
“小微”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解釋,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
指代“小型和微型企業”(簡稱小微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小微”的核心含義為“弱小、微小”,但在現代語境中更多指向經濟領域的小微企業。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其指代對象。如需了解完整劃分标準或政策,可參考《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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