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刑獄的佐貳官。 元 揭傒斯 《送族子時益赴南康主簿序》:“郡太守 趙公 ,餘亦嘗接言論于朝,好古博雅,賢守也。其佐幕則一君為元僚,一君以憲掾起家,廉直明慎,賢佐也。”
憲掾是古代中國官職名稱,屬監察或司法系統的佐吏,具有特定職能與曆史背景。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職能及曆史演變:
憲掾(xiàn yuàn)由“憲”與“掾”二字構成:
合稱“憲掾”,即監察機構或司法部門中的輔助官員,負責文書、案卷處理及協助主官執行監察職責。
隸屬機構
憲掾多見于宋、元、明時期的監察系統,如禦史台、按察使司(掌刑獄與監察)等機構,屬基層文職屬官。
核心職責
品級與地位
屬“未入流”或低階吏員(如從九品),無獨立決策權,但對司法流程的運作至關重要。
《漢語大詞典》
定義:“憲掾,指監察機關的屬吏。”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第7卷,第753頁。
查看來源(漢語大詞典官網)
《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
釋義:“憲掾為按察使司屬官,協理刑名監察事務。”
來源: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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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職官典》
記載唐代以降監察系統屬官設置,可溯憲掾職能雛形。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
憲掾是古代監察體系中處理文書、輔佐執法的基層屬官,其職能反映了傳統司法制度的層級分工特點。
“憲掾”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職責與刑獄事務相關。根據現有資料,其含義可綜合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憲掾是古代掌管刑獄的佐貳官(即副職官員),屬于地方行政體系中的司法輔助職位。其職能可能涉及案件審理、法律文書處理等司法輔助工作。
曆史背景
元代文獻《送族子時益赴南康主簿序》中記載了憲掾的存在,文中提到擔任此職者需具備“廉直明慎”的品質,并作為“賢佐”輔助主官,說明該職位對任職者的道德與能力有較高要求。
詞源解析
需注意:現有資料權威性較低,且缺乏更詳實的朝代沿革記錄。建議結合《元史·職官志》等正史文獻進一步考證其具體職級與職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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