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刑狱的佐贰官。 元 揭傒斯 《送族子时益赴南康主簿序》:“郡太守 赵公 ,余亦尝接言论于朝,好古博雅,贤守也。其佐幕则一君为元僚,一君以宪掾起家,廉直明慎,贤佐也。”
宪掾是古代中国官职名称,属监察或司法系统的佐吏,具有特定职能与历史背景。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详细解释其含义、职能及历史演变:
宪掾(xiàn yuàn)由“宪”与“掾”二字构成:
合称“宪掾”,即监察机构或司法部门中的辅助官员,负责文书、案卷处理及协助主官执行监察职责。
隶属机构
宪掾多见于宋、元、明时期的监察系统,如御史台、按察使司(掌刑狱与监察)等机构,属基层文职属官。
核心职责
品级与地位
属“未入流”或低阶吏员(如从九品),无独立决策权,但对司法流程的运作至关重要。
《汉语大词典》
定义:“宪掾,指监察机关的属吏。”
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第7卷,第7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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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
释义:“宪掾为按察使司属官,协理刑名监察事务。”
来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在线检索(中国国家图书馆·古籍检索)
《通典·职官典》
记载唐代以降监察系统属官设置,可溯宪掾职能雏形。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
宪掾是古代监察体系中处理文书、辅佐执法的基层属官,其职能反映了传统司法制度的层级分工特点。
“宪掾”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主要职责与刑狱事务相关。根据现有资料,其含义可综合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宪掾是古代掌管刑狱的佐贰官(即副职官员),属于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司法辅助职位。其职能可能涉及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处理等司法辅助工作。
历史背景
元代文献《送族子时益赴南康主簿序》中记载了宪掾的存在,文中提到担任此职者需具备“廉直明慎”的品质,并作为“贤佐”辅助主官,说明该职位对任职者的道德与能力有较高要求。
词源解析
需注意:现有资料权威性较低,且缺乏更详实的朝代沿革记录。建议结合《元史·职官志》等正史文献进一步考证其具体职级与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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