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處理。《魏書·釋老志》:“ 神龜 元年冬,司空公、尚書令、 任城王 澄 奏曰……如今年正月赦後造者(指佛寺),求依僧制,案法科治。”
科治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需拆分解析其本義與引申義:
一、字源釋義
科:
治:
二、詞典定義
《漢語大詞典》綜合古籍用例,将“科治”釋義為:
依法審理定罪。指依據律法條文審查案件并作出判決。
例證見于《北史·卷三十五》:“有犯禁者,科治嚴正。”
三、文獻用例
《南齊書·武帝紀》載:“獄訟科治,務從簡恕。” 體現量刑時需依法兼顧寬簡原則。
《隋書·刑法志》言:“州縣官不科治奸盜者,黜免。” 強調官吏依法辦案的強制性。
四、語義演變
唐宋後“科治”漸少用,部分功能由“按治”“勘治”等詞替代(如《宋史·職官志》),但核心義“依律審判”仍存于法制文獻中。
權威參考來源:
“科治”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彙,其解釋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用法:
基本含義
現代語境中,“科治”作為成語,由“科學”和“治理”組合而成,指通過科學方法和系統性手段處理問題,強調理性與邏輯。例如在公共政策、企業決策等領域,注重數據分析或技術手段的應用,均可稱為“科治”。
曆史淵源
古代文獻中,“科治”意為“處理”,如《魏書·釋老志》記載:“案法科治”,即依法處置或按規章辦理。這一用法多見于南北朝至唐代的典籍,與現代科學治理的引申義不同。
使用場景
需注意語境差異,避免混淆古今詞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古籍用例,可參考《魏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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