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arch the house and confiscate the property] 抄沒家庭財産
搜查并沒收家産。《紅樓夢》第一○五回:“姑娘快快傳進去請太太們迴避,外頭王爺就進來抄家了!” 清 李漁 《巧團圓·掠妪》:“奉令嚴搜,抄家若篦頭。” 吳晗 《明代民族英雄于謙》:“死後抄家,除了皇帝給的東西以外,更沒有别的家財。”
抄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曆史含義的動詞短語,指官方對犯罪者或其家庭財産進行全面查抄、沒收的行為。該詞由“抄”(搜查、清點)和“家”(家庭、住所)構成,核心含義為通過強制手段清查并剝奪個人或家族的財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抄家”指“官府查抄并沒收犯罪者的家産”。這一行為需基于明确的法律判決,常見于古代及近代法律體系中,如《大明律》規定“犯謀逆罪者,家産盡沒”,清代《刑案彙覽》中亦有多起抄家案例記錄。
在中國古代,抄家多作為刑罰的附加手段,適用于謀反、貪污等重罪。例如《清史稿·刑法志》載,官員貪腐案中,“贓銀逾千兩者,籍沒家産”。執行時需由刑部籤發文書,地方官吏協同清點財物并登記造冊,財物充公或賠償受害人。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未直接使用“抄家”一詞,但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司法機關可通過查封、扣押等程式實現類似功能,強調程式合法性與人權保障。
抄家行為在古代社會具有威懾作用,但也易引發權力濫用。文學作品中常以此反映社會矛盾,如《紅樓夢》中賈府被抄情節,暗喻封建制度衰敗。現代法治體系下,類似措施受嚴格限制,體現司法公正與財産權保護的平衡。
“抄家”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延伸,綜合多來源信息可歸納如下:
指因某人犯罪,官方對其家庭財産進行搜查并沒收的行為,屬于古代法律懲罰的一種形式。該詞由“抄”(搜查)和“家”(家庭)組成,字面意為“搜查家庭”。
如今“抄家”一詞有時被泛化使用,形容對他人住所的強行搜查或侵犯隱私的行為,但此用法多含貶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權威文獻或網頁來源中的《紅樓夢》等文學作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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