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語言結構方式的科學。 胡適 《中國文的教授》:“以後中學堂的國文教員應該有文法學的知識,不懂文法的,決不配做國文教員。” 朱自清 《語文學常談》:“語言學裡又包括文法學。”參見“ 文法 ”。
文法學是語言學的重要分支學科,主要研究語言結構規則及其系統規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其核心在于"對詞彙分類、句法關系及語言組織法則的科學性研究"。
該學科包含三大研究維度:
中國文法學研究可追溯至1898年《馬氏文通》建立的漢語語法體系框架。現代發展融合了結構主義語言學理論與認知語言學成果,形成多維度研究方法。在語言教育領域,文法學理論支撐着《現代漢語》教材編寫體系;在人工智能方向,其規則系統為自然語言處理算法提供基礎模型。
注:本文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詞典》學理定義,結合教育部《現代漢語教學大綱》核心内容撰寫。
“文法學”是一個具有多重解釋的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文法學主要研究語言的結構方式,屬于語言學的重要分支,包括詞的構成、句法規則、語法體系等。這一解釋得到胡適、朱自清等學者的引用支持。例如:
部分來源(如)将“文法學”拆解為“文”(文學)與“法”(法律),認為其指文學與法律知識的綜合修養。但這種解釋多見于非權威資料,且與主流語言學定義存在差異,需謹慎區分。
“文法學”的主流定義為研究語言結構的科學,屬于語言學分支。其他解釋(如文學與法律綜合修養)可能存在語境差異或非權威解讀。如需深入探讨,可參考權威辭書或語言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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