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rjury;false withess] 僞造的證據; * 據
(1).指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清史稿·刑法志一》:“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關於僞證及誣告之罪。” 姚梅鎮 《法學知識手冊·訴訟法》:“僞證者是有意捏造、歪曲、擴大、颠倒事實進行陷害或者包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2).假托僞造的證據。 康有為 《僞經考叙》:“主人所著《<毛詩>僞證》《<古文尚書>僞證》……既徧攻僞經,何不合作一書?”
僞證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特征如下:
僞證指在訴訟過程中(包括刑事、民事等),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特定主體,故意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的行為。其構成需滿足兩點:
僞證罪立案需滿足以下情形之一:
僞證與一般虛假陳述的區别在于:前者限定于法定訴訟程式中,且主體為具有法定作證義務的人員。在審計等領域也存在類似概念,指僞造證據幹擾事實判斷。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訴訟類型中的差異,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僞證》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意為假造證據,指故意捏造、篡改或改動已有的證據材料以欺騙他人或達到不正當目的。
《僞證》這個詞的拆分部首是“人”,拆分的筆畫為“㇒、㇙、㇑、㇝、㇑”。
《僞證》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使用的時期。由于人們對于真實和事實的追求,始終對僞證持有強烈的反感和警惕,因此這個詞彙在古代就已經存在。
《僞證》這個詞的繁體形式為「僞證」。
在古時候,漢字《僞證》的寫法為「僞證」。
1. 他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經過鑒定後被證明是僞證。
2. 對于僞證行為,法律嚴格禁止以維護司法公正。
僞假、僞造、僞善、僞裝、證據
虛假、假造、作假、欺騙
真證、真相、真實、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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