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文書。《宋史·趙普傳》:“ 雷有鄰 擊登聞鼓,訟堂後官 胡贊 、 李可度 受賕骫法及 劉偉 僞作攝牒得官。”
攝牒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殊語義組合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語境兩個層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攝"字本義為牽引、持取,《說文解字》釋作"引持也"(來源:《漢語大詞典》),後引申出代理、兼任之意。"牒"原指古代官府文書,《正字通》載"牒,官府移文謂之牒"(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二字組合後,"攝牒"特指代理官職的任命文書,常見于宋元時期的官方文獻。
二、源流考據 該詞最早見于《宋史·職官志》,記載:"凡攝牒之頒,必經三省覆核"(來源:《二十四史語詞彙釋》)。明代《吏文輯覽》中明确記載其法律效力:"攝牒非正授,然權行職事,同視印信"(來源:《中國古代官制辭典》)。
三、用法特征
四、近義辨析 與"委任狀"的區别在于:委任狀屬正式任命,而攝牒僅具臨時效力;與"告身"相比,告身為官員身份憑證,攝牒側重職務代理授權(來源:《中國曆史官制辭典》)。
“攝牒”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原文或權威漢語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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