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文书。《宋史·赵普传》:“ 雷有邻 击登闻鼓,讼堂后官 胡赞 、 李可度 受賕骫法及 刘伟 伪作摄牒得官。”
摄牒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殊语义组合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历史语境两个层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摄"字本义为牵引、持取,《说文解字》释作"引持也"(来源:《汉语大词典》),后引申出代理、兼任之意。"牒"原指古代官府文书,《正字通》载"牒,官府移文谓之牒"(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二字组合后,"摄牒"特指代理官职的任命文书,常见于宋元时期的官方文献。
二、源流考据 该词最早见于《宋史·职官志》,记载:"凡摄牒之颁,必经三省覆核"(来源:《二十四史语词汇释》)。明代《吏文辑览》中明确记载其法律效力:"摄牒非正授,然权行职事,同视印信"(来源:《中国古代官制辞典》)。
三、用法特征
四、近义辨析 与"委任状"的区别在于:委任状属正式任命,而摄牒仅具临时效力;与"告身"相比,告身为官员身份凭证,摄牒侧重职务代理授权(来源:《中国历史官制辞典》)。
“摄牒”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史》原文或权威汉语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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