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的意思、三犯的詳細解釋
三犯的解釋
(1).三度觸犯。《南齊書·天文志下》:“﹝ 永明 五年五月﹞庚子,太白三犯畢左股第一星西南一尺。”
(2).三度犯法。《新唐書·食貨志四》:“ 大中 初,鹽鐵轉運使 裴休 著條約: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元史·太宗紀》:“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
(3).詞曲中犯調的一種。一首詞曲中宮調或句法犯三調者謂之三犯,如《三犯渡江雲》。 宋 張炎 《詞源·原序》:“ 美成 諸人又復增演慢曲、引、近,或移宮換羽為三犯、四犯之曲,按月律為之,其曲遂繁。”參見“ 犯調 ”。
詞語分解
- 三的解釋 三 ā 數名,二加一(在鈔票和單據上常用大寫“叁”代):三維空間。三部曲。三國(中國朝代名)。 表示多次或多數:三思而行。三緘其口。 筆畫數:; 部首:一; 筆順編號:
- 犯的解釋 犯 à 抵觸,違反:犯規。犯法。犯罪。犯顔(舊時指冒犯君王或尊長的威嚴)。犯諱。 違反法律的人,有罪的人:犯人。罪犯。 侵害,進攻:侵犯。秋毫無犯。 觸發,發作:犯病。犯愁。犯疑。 做錯事情:犯錯誤。
專業解析
"三犯"在現代漢語中,尤其在法律領域,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其核心釋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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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主要含義):
- 定義: 指行為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情形。這是刑法中構成累犯的一種常見、典型情況。
- 構成要件:
- 前罪與後罪均為故意犯罪。 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之内。
- 法律後果: 對于累犯(包括“三犯”這種典型的累犯情形),法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且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這是基于行為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而設定的從嚴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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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語義(較少用):
- 在非法律語境下,“三犯”有時可以泛指多次實施某種行為或多次違反規定、紀律的人。例如,“他是個考場三犯”意指他多次在考試中作弊。但這種用法遠不如其在法律領域的含義明确和常用。
權威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該詞典作為漢語規範詞典的代表,收錄了“三犯”作為法律術語的釋義,強調其“累犯”的性質和“從重處罰”的法律後果。
-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該辭典對“累犯”制度有詳細闡釋,明确規定了構成累犯(即通常所說的“三犯”情形)的四個要件(前罪故意、判有期以上;後罪故意、應判有期以上;後罪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内發生),并明确指出其法律後果是從重處罰、不得緩刑和假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這是“三犯”(累犯)定義和處罰原則的直接法律依據。該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三犯”的核心含義是刑法中的特定法律概念,指符合特定條件的第三次(或以上)故意犯罪,即累犯的一種典型表現。其核心在于行為人屢次故意犯罪且間隔時間短,反映出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因此法律明确規定對此類犯罪人必須從重處罰,并限制適用緩刑和假釋。非法律語境下的泛指用法相對少見且不具特定法律意義。
網絡擴展解釋
“三犯”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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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觸犯
指某行為或事件重複發生三次。例如古代天文學記載中,金星(太白星)三次接近某星宿的現象,《南齊書·天文志下》有載:“太白三犯畢左股第一星西南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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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犯法
表示三次違反法律,古代刑法中常對“三犯”加重處罰。如《元史·太宗紀》規定:“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
二、詞曲術語
- 犯調的一種
在古典詞曲中,“三犯”指一首曲調中融合了三種不同的宮調或句法。例如南宋張炎提到的《三犯渡江雲》,即通過三次轉調或變奏形成新曲。
三、擴展用法
- 現代引申義
作為成語時,可泛指同一錯誤重複三次以上,強調未吸取教訓或行為嚴重性。
四、使用場景
- 曆史/文學:多用于古籍或詩詞分析(如天文記錄、詞牌名)。
- 法律/社會:常見于古代律法文獻,或現代對重複違法行為的描述。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詞例,可參考《南齊書》《詞源》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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