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議的意思、羣議的詳細解釋
羣議的解釋
衆人的議論。《後漢書·馬援傳》:“帝大喜,引入,具以羣議質之。” 唐 劉禹錫 《唐故韋公集紀》:“羣議鬨然,俟公一言而定。” 宋 李綱 《靖康傳信錄》卷上:“上為羣議所惑,默然無所主。”
詞語分解
- 羣的解釋 羣 ú 同“群”。 筆畫數:; 部首:羊; 筆順編號:
- 議的解釋 議 (議) ì 意見,言論:議論。提議。建議。 讨論,商量:商議。會議。協議。議案。議決。議價。 評論是非,多指責備:非議。恐招物議。 舊時文體的一種,用以論事說理或陳述意見:奏議。駁議。 筆畫數:
專業解析
“羣議”是“群議”的異體寫法,在現代漢語規範中應寫作“群議”。其核心含義指衆人的議論、集體的意見或公衆的讨論。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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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 群:指衆人、集體、大衆。
- 議:指議論、商讨、評論、意見。
- 群議:合指衆人的議論、集體的意見、公衆的讨論或評價。它強調的是一種來自群體而非個體的聲音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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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與典籍依據:
- 該詞源遠流長,常見于古代典籍史書,用以描述朝廷決策、社會輿論或公衆對人事的評價。
- 例如《後漢書·盧植傳》記載:“(董)卓大會百官于朝堂,議欲廢立……群議無敢言。” 此處“群議”指的就是百官(衆人)的議論或意見。
- 《晉書·劉頌傳》有言:“凡舉過奏違,将以肅風論而整世教,今之所斷,皆憲制允執,而群議稱冤,此臣所以疑惑也。” 這裡的“群議”指衆人(對判決)的議論和不滿。
- 《宋史·職官志》在描述谏官職責時提到:“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谏正……以廣群議。” 此處的“廣群議”意指廣泛聽取和吸納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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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與語境:
- 聽取群議:指當權者或決策者征詢、采納公衆或相關群體的意見。如:“重大決策應聽取群議。”
- 群議沸騰/紛纭:形容衆人的議論非常多且熱烈,意見不一。如:“此事一出,群議沸騰。”
- 有孚群議/孚于群議:指行為或決策符合衆人的期望和議論,得到公衆認可(“孚”意為信服、符合)。
- 群議所歸/群議推許:指某人或某事是衆人議論後共同推舉或贊許的對象。
- 在現代漢語中,“群議”一詞雖不如古代常用,但在書面語、正式場合或涉及公共讨論、輿論評價時仍會使用,其含義與“輿論”、“公論”、“衆議”相近。成語“群策群力”中的“群策”也含有集中衆人智慧、意見的意思,與“群議”内涵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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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演變:
- “羣”是“群”的異體字,在古代文獻中常見。隨着漢字簡化,“群”成為标準字形,“羣議”即等同于“群議”。現代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主要收錄“群”字及相關的“群議”概念。
“群議”(羣議)是一個源自古典、至今仍具生命力的詞彙,核心指衆人的議論、集體的意見或公衆的讨論。它體現了集體智慧和公共輿論的力量,常見于描述決策過程、社會評價和曆史記載中。其權威性建立在大量古代典籍的用例基礎上,是漢語中表達集體意見的經典詞彙。
網絡擴展解釋
“羣議”是“群議”的異體寫法(“羣”為“群”的古體字),指衆人的議論或共同讨論。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羣議”指多人共同參與的讨論或争議,強調集體意見的表達與碰撞。其核心含義體現在兩方面:
- 字面意義:由“群”(衆人)和“議”(讨論)組成,字面即“衆人的議論”。
- 引申意義:體現集體智慧的重要性,如《後漢書》中記載帝王通過群議決策。
二、古籍例證
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
- 《後漢書·馬援傳》記載漢光武帝引入群臣讨論政事:“帝大喜,引入,具以羣議質之”。
- 宋代李綱《靖康傳信錄》描述宋欽宗被群議影響:“上為羣議所惑,默然無所主”。
三、相關成語與詞語
與“群議”相關的表達包括:
- 成語:
- 羣策羣力(集體出謀劃策)
- 超羣絶倫(才能遠超衆人)
- 近義詞:衆議、公論。
四、現代應用
如今“群議”多用于描述集體讨論場景,如企業決策、學術研讨等,強調通過多方觀點碰撞達成共識。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典故,可查閱《後漢書》《靖康傳信錄》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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