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相毆鬥。《漢書·五行志中之下》:“ 景帝 三年十一月,有白頸烏與黑烏羣鬭 楚國 呂縣 。”《隋書·宇文智及傳》:“ 智及 幼頑兇,好與人羣鬭。”
“群鬥”在漢語中指多人參與的集體性鬥毆行為,屬于社會沖突的暴力表現形式。《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群體之間因矛盾激化而發生的肢體沖突或暴力對抗”,強調參與人數多、對抗強度高的特征。該行為通常涉及兩個及以上群體,表現形式包括肢體沖突、器械攻擊等,常見于聚衆鬥毆事件中。
從法律層面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群鬥行為可能構成“聚衆鬥毆罪”,其核心要件包括主觀故意、多人參與及擾亂公共秩序。司法實踐中,參與人數達三人以上即符合“聚衆”标準,若持械鬥毆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将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社會心理學研究顯示,群鬥行為往往伴隨着群體極化和責任分散效應(參考《社會沖突理論》第三章),個體會在群體中降低道德約束,表現出比單獨行動時更強的攻擊性。此類事件對社會治安和青少年價值觀形成具有顯著負面影響,需通過法制教育和社會調解機制進行預防。
主要參考文獻:
“群鬥”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qún dòu,其基本含義指群體之間的毆鬥或争鬥,常見于古代文獻和現代引申用法。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根據權威詞典,群鬥意為“群相毆鬥”,即多人與他人或群體之間發生暴力沖突。例如《漢書·五行志》記載“白頸烏與黑烏群鬥楚國呂縣”,描述鳥類群體的争鬥;《隋書》提到宇文智及“好與人群鬥”,指人與人的集體鬥毆行為。
使用場景
其他關聯信息
該詞核心為“群體暴力”,需根據上下文區分曆史記載、現實沖突或藝術化表達。如需深入考證,可查閱《漢書》《隋書》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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