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t sb.to go bail for one] 找保证人
导以取保。——清· 方苞《狱中杂记》
竭资取保。
取保候审
取保释放
使被告提供担保者。《周礼·秋官·大司寇》:“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贾公彦 疏:“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此即后来的取保或保释之制。《北史·宋游道传》:“局内降人 左泽 等为京畿送省,令取保放出。”《老残游记》第十七回:“ 魏谦 父女取保回家,候 白守 覆讯。”
取保是“取保候审”的简称,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下是详细解释:
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从而暂时不予羁押的措施。通俗来说,即符合条件的嫌疑人通过担保形式获得临时自由,等待后续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适用情形包括:
禁止适用情形: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者、严重暴力犯罪等原则上不得取保。
取保候审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和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同时平衡了司法程序的需要与嫌疑人权益。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取保》是一个动词词组,意思是政府或法律部门基于某种原因保释或释放被拘留或逮捕的人,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保证,以确保其出庭应讯或等待法院审理。
《取保》的拆分部首是“取”和“保”,其中,“取”的部首是“又”,“保”的部首是“示”。笔画数分别为:“取”为9画,“保”为9画。
《取保》这个词源于古汉语,最早的记载出现在《庄子·臧文仲》篇中。在繁体字中,《取保》的写法保持不变。
在古代,汉字的形态有所变化。《取保》在古时候的写法如下图所示: 取:(示+廿)保:(示+胄)
1. 他被警方取保候审,暂时脱离了监管状态。
2. 经过一番核实,法官决定取保他出庭应讯。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人员、取保候审期间、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案件
保释、保释候审
羁押、拘留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