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代表的意思、全權代表的詳細解釋
全權代表的解釋
指可全權處理某一事務的代表。外交上的全權代表須持有國家元首籤署的全權證書。
詞語分解
- 全權的解釋 處理事務的全部權力全權代表詳細解釋處理事情的全部權力。亦謂擁有處理事情的全部權力。 魯迅 《書信集·緻韋素園》:“叢書及《莽原》事,最好是在京的幾位全權辦理。”如:全權代表、全權大使。
- 代表的解釋 ∶代替執行任務、行使權利他代表教育界發言 ∶擔任代表缺少能代表君主的王子 ∶代替某人從這些名字就聯想到他們所代表的人 ∶闡明,展示他的作品代表了那個時代的風尚詳細解釋.謂顯耀于一代。 明 吳承恩
專業解析
全權代表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全權代表”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經法定程式獲得完整授權,能夠代表某一主體行使全部權利、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個人或機構。該詞最早見于清末外交文獻,《清季外交史料》中記載“特命全權大臣”即體現這一概念。
從法律構成分析,該詞包含三個要件:
- 授權完整性:需通過書面委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授權委托書)确認代理權限範圍,确保代表行為具備法律效力;
- 行為有效性:在國際法框架下,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七條,全權代表籤署的條約對締約國産生約束力;
- 責任連帶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撤銷與憲法抵觸的全權代表締約行為。
現代應用中,該術語主要存在于三個領域:
- 外交領域:如駐外大使持全權證書參與國際談判(參考外交部《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企業商事:上市公司授權代表籤署重大合同(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司法程式:特别授權律師行使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九條)。
詞源考證顯示,該詞由“全權”(完整權力)與“代表”(替代行使)兩個古漢語詞彙組合演化而來,最早系統釋義見于1936年商務印書館《法律大辭典》。
網絡擴展解釋
全權代表是指被授權在特定事務中行使全部權力的個人或實體,其權力範圍由授權文件明确規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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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
全權代表擁有對某一事務的完全決策權、執行權和代表權,可獨立籤署協議或處理相關事宜。在外交領域,需持有國家元首籤署的全權證書以證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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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場景
- 外交領域:如國際條約談判、國際會議參與,常由大使或特使擔任。
- 商務領域:企業授權代表籤署合同或處理重大項目。
- 法律事務:代理人憑授權書全權處理訴訟或財産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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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與權限
- 臨時性:為特定任務(如談判)臨時指派,任務完成後權力終止。
- 常駐性:如駐外大使,長期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 與“授權代表”不同,全權代表無需逐項請示,擁有更廣泛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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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權力來源于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文件,明确界定職責範圍。若越權行事,相關行為可能無效。
示例:外交談判中,全權代表可直接籤署條約;企業并購時,全權代表可代表公司作出最終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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