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cuse;impeach]彈劾官吏的過惡
州司不敢彈糾,傅相不能匡輔。——《後漢書·史弼傳》
亦作“ 彈糺 ”。 1.猶彈劾。 漢 應劭 《風俗通·十反·安守太定汝南胡伊》:“時公 袁隗 意亦非之,然不彈糾。自是之後,彌以滋甚。”《世說新語·自新》“ 處 遂改勵” 劉孝标 注引 晉 孫盛 《晉陽秋》:“ 處 仕 晉 為禦史中丞,多所彈糺。”《舊唐書·韋見素傳》:“彈糾長吏,所至肅然。” 清 葉廷琯 《吹網錄·三河縣遼碑》:“擯斥制外,彈糾司扃,以斷蠆毒之尾。”
(2).謂糾正。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第九篇:“ 宋 元 以來,此説流傳不絶,且廣被民間,緻勞學者彈糾,而實則僅出于 李公佐 假設之作而已。”
彈糾(tán jiū)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主要含義為彈劾與糾正,特指對官吏過失的檢舉和整頓。以下是詳細解析:
彈劾檢舉
指揭露官吏的失職或違法行為,多見于古代監察制度。如《後漢書·百官志》載刺史職責:“掌奉诏條察州,以六條問事,其二條便涉及‘彈糾貪濁’。”
來源:中華書局《後漢書》點校本。
糾正整頓
強調對錯誤行為的矯正,如《南齊書·劉祥傳》提及:“彈糾不避權貴,肅正朝綱。”
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南齊書》校注本。
彈(tán):
本義為“彈劾”,《說文解字》釋:“彈,劾也。從弓,單聲。”引申為檢舉過失。
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
糾(jiū):
本義為“繩三合”,《說文》稱:“糾,繩三合也。”後引申為“矯正”,如“糾偏”“糾謬”。
來源:同上。
二字複合後,強化了“揭露并修正”的雙重動作,多用于吏治語境。
《三國志·魏書·鮑勳傳》
“百僚嚴憚,罔不彈糾。”
注:描述鮑勳執法嚴明,百官皆懼其檢舉。
來源:中華書局《三國志》校勘本。
《宋書·蔡廓傳》
“在職彈糾無所回避,豪右肅然。”
注:體現監察官不畏強權,整頓吏治。
來源: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宋書》輯校本。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
該詞屬文言遺存,今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論述,日常語境已被“檢舉”“問責”等替代。研究古代法制史、監察制度時需重點掌握。
注:以上文獻來源可通過中國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www.nlc.cn)或專業古籍數據庫(如國學大師網)檢索原文。
“彈糾”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用于指代彈劾或檢舉官吏的過失或惡行。以下為詳細解釋:
“彈糾”指對官吏的過錯或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彈劾,強調對官員的監督與問責。例如《後漢書·史弼傳》中提到“州司不敢彈糾,傅相不能匡輔”,即指地方官員未能履行彈劾職責。其核心含義是揭露并糾正權力者的不當行為。
主要用于古文或曆史研究,指代古代監察制度中的彈劾行為,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可借喻對權力濫用的監督。
“彈糾”是以檢舉、彈劾官吏為核心含義的文言詞彙,強調對官員過惡的揭露與問責,曆史文獻用例豐富,現代語境中多用于學術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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