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禦史的别稱。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事始二》:“察官不得論事,自 常希古 始。 常 蓋 元祐 間 東坡 所薦也。”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洪君疇》:“竊惟今日閹寺驕恣特甚,宰執不聞正救,臺諫不敢誰何。一新入孤立之察官,乃鋭意出身攻之,此豈易得哉!”
根據《漢語大詞典》(漢典網 zdic.net)的釋義,“察官”為古代官職名稱,特指負責監察、彈劾事務的官員。該詞最早見于唐代監察體系,宋元時期延續設置,主要職能包括監督百官行為、檢舉不法之事。《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補充說明,明代“十三道監察禦史”即屬此類官職,掌糾劾内外百司之職,擁有直接向皇帝呈報的特權。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撰的《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中,“察官”被定義為中央監察機構的核心成員,需具備“清正廉明,學識淵博”的資質要求,其選拔标準嚴于普通文官。該職位在維護封建統治秩序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受皇權制約,職能範圍隨朝代更疊有所變化。
“察官”是中國古代官職體系中與監察相關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和職能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演變:
“察官”是監察禦史的别稱,主要職責為監督百官、彈劾不法行為(,)。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如吳曾《能改齋漫錄》記載:“察官不得論事,自常希古始。”
秦漢時期
中央設禦史大夫,兼具秘書與監察職能。西漢末年起,禦史中丞成為專職監察官,東漢設立“禦史台”作為獨立監察機構()。
隋唐時期
禦史台職權擴大,禦史大夫成為最高監察長官,可彈劾宰相及皇族。唐代監察官需“耿直敢言、公正無私”,并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宋元明清
監察體系進一步系統化,宋代察官需通過嚴格選拔,明清時期督察院成為中央監察主體,職權涵蓋司法、行政等多領域()。
需注意“察官”與當代“檢察官”職能不同:前者是古代行政監察官員,後者是現代司法體系中負責公訴、法律監督的司法人員(,)。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監察制度,可參考《史記》《通典》等文獻,或查閱網頁、中鹽城市紀委監委等權威機構的曆史解析。
昂昂不動别子兵矢必需舶來昌蒲愁雲慘霧麤粉大叫谠言直聲得對登闉黩敬反诘奉讀分星撥兩綱提領挈汞弧龔賢吭咽核價衡枙滉蕩回臉堿蓬繼父霁岫檻舍口香糖胯裆狼頭羸民零墜鄰人六眸砻砺論囚滿足名卿巨公鬧銀蛾黏蹤排澇皮棉平地樓台乾盡器滿則覆趨出舍生取義耍尖戍漕私越駝子玩洩違天悖理誣控武業夏後祥輝賢科析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