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a false charge against] 誣告
虛構事實,加以控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忍性氣》:“前案具在,今復捏詞誣控,以圖反噬耳。”
“誣控”是一個由“誣”和“控”構成的複合詞,指以虛構事實或捏造證據的方式向司法機關或他人提出虛假指控的行為。這一詞彙在漢語中具有明确的負面語義,常與法律、道德責任相關聯。
詞源與結構分析
“誣”本義為“用不實之詞陷害他人”,《說文解字》釋為“加也”,即強加罪名;而“控”表示“控告、申訴”,《康熙字典》引《廣韻》注“引也”,此處引申為向權威機構提出訴求。兩字組合後,特指通過不實陳述進行惡意控告的行為。
法律與道德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他人可能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從道德層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誣控”定義為“以捏造的事實誣告别人”,強調其違背誠信原則。
典型使用場景
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社會新聞報道及學術讨論中,例如:“經查證,張某因私人恩怨對李某進行誣控,其提供的證據均系僞造。”此類表述突顯行為的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
曆史文獻例證
《漢書·宣帝紀》記載“民相誣告者,坐之”,表明中國古代已對誣告行為設立懲處制度。清代《刑案彙覽》中亦收錄多起誣控案例,反映其曆史延續性。
相關釋義可進一步參考《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及《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權威辭書條目。
“誣控”是一個法律相關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虛構事實,進行惡意控告的行為。拼音為wū kòng(注音:ㄨ ㄎㄨㄥˋ),屬于貶義詞。
誣控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中的誣告陷害罪,需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若虛構事實導緻他人名譽或權益受損,控告者可能面臨反訴或法律制裁。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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