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的親屬;與自己關系親密的人。《禮記·内則》:“婦若有私親兄弟,将與之,必復請其故,賜而後與之。” 孔穎達 疏:“明婦有私親賜之美物,當獻於舅姑也。”《漢書·公孫弘傳》:“因此觀之,天德無私親。順之和起,逆之害生。” 宋 蘇轼 《司馬溫公神道碑》:“皆言民哭公哀甚,如哭其私親。”
私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個人基于血緣或情感紐帶形成的親屬關系,尤其強調這種關系的非官方性、私人化屬性。以下從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用例角度詳細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私親”指與個人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系的親屬,區别于社會公共關系或君臣、師生等正式倫理關系。其構詞中:
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用以描述家族内部的血緣紐帶,如父母、子女、兄弟等核心親屬。
血緣性
特指由自然血緣或婚姻建立的親屬關系。例如《禮記·内則》載:“婦事舅姑,如事父母”,此處“舅姑”(公婆)即屬夫家之私親。
非正式性
區别于禮法制度中的君臣、師徒等正式關系。如《晉書·庾純傳》批評官員“背公營私”,其中“私”即包含偏袒私親的行為。
情感紐帶
隱含親密情感聯結。清代學者戴震在《孟子字義疏證》中論“情”時,以“私親之愛”為例,說明人性自然情感的合理性。
“親親以三為五”,鄭玄注:“親親,父母為首,次以妻、子。” 此“親親”即私親關系的倫理體現。
“雖天子諸侯亦有私親”,強調即使地位尊崇者仍存在私人親屬關系。
現代漢語中,“私親”一詞使用頻率降低,但仍在法學、倫理學語境中出現,指法律上需回避的利益相關親屬。例如司法領域“回避制度”中,法官若與當事人有私親關系,可能影響裁判公正性。
參考資料: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古籍用例參見《禮記正義》《晉書》《朱子語類》等原典。
“私親”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與自己有血緣關系或情感上特别親近的人,通常用于強調個人親屬或親密關系的範疇。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私親”既包含血緣親屬,也涵蓋情感上親近之人,其用法在曆史文獻和現代語境中均強調公私界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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