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樂曲轉調的名稱。曲調中宮調犯四調者謂之四犯。 唐 人以為犯有正、旁、偏、側四種,即宮犯宮為正犯,宮犯商為旁犯,宮犯角為偏犯,宮犯羽為側犯。其實宮調可犯商、角、羽諸調,而十二宮之間則不容相犯。 宋 姜夔 《凄涼犯》詞序:“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字住,雙調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于雙調曲中犯道調,其他準此。 唐 人《樂書》雲:‘犯有正、旁、偏、側。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旁,宮犯角為偏,宮犯羽為側。’此説非也。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 宋 張端義 《貴耳集》卷上:“自 宣 政 間, 周美成 、 柳耆卿 輩出,自製樂章,有曰側犯、尾犯、花犯、玲瓏四犯。” 宋 張炎 《詞源》卷下:“ 崇甯 立大晟府,命 周美成 諸人讨論古音,審定古調……而 美成 諸人又復增慢曲、引、近,或移宮換羽,為三犯、四犯之曲。”
“四犯”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基本定義
指古代樂曲轉調的一種方式,即曲調中宮調連續轉換四個不同調式。根據唐代理論,四犯分為正犯、旁犯、偏犯、側犯四種類型。
具體分類
理論争議
宋代姜夔在《凄涼犯》中指出,唐代“正、旁、偏、側”的分類存在矛盾,強調宮調隻能與其他調式相犯,而非宮調内部。
個别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四次犯錯”,強調錯誤行為的嚴重性。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與原音樂術語混淆,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在音樂領域,“四犯”是明确的專業術語;若涉及“犯錯次數”的表述,需核實語境或參考權威古籍。更多細節可查閱《凄涼犯》或唐代樂理文獻。
《四犯》是指在刑法中對同一案件被告人發生四次有犯罪記錄的情況。這個詞是法律術語,用于描述某人在不同時間和地點犯下的四個罪行。
《四犯》這個詞可以拆分成兩個部首:一是“囗”部,表示圍牆、四周等,二是“犬”部,表示犬類動物。從部首來看,《四犯》這個詞的含義與圍牆和犬類動物有關。
根據《康熙字典》對于《四犯》的釋義,可知它的總筆畫為12畫。獨立成字的兩個部分分别是“囗”和“犬”,分别有3畫和9畫。
《四犯》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法律制度中,用來定義刑法領域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即同一被告人在不同時間和地點犯下的四個罪行。這一概念來源于中國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實踐。
《四犯》一詞的繁體形式為「四犯」,與簡體形式相同。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可能與現代有所不同。然而,《四犯》這個詞并無古代漢字的寫法留存,因為它是近代出現的法律術語。所以,我們無法給出關于古時候漢字寫法的具體信息。
1. 這個罪犯前後共犯了四次不同的罪行,可以算作《四犯》。
2. 根據刑法,如果同一被告人犯下四次犯罪,就可以判定為《四犯》。
1. 犯罪:指違背法律規定而犯下的行為。
2. 犯案:指犯罪行為的發生和實施。
3. 犯人:指犯罪的人。
1. 四次犯罪:表示同一被告人在不同時間和地點犯下的四個罪行。
2. 多次犯罪:表示同一被告人犯下的多個罪行。
1. 一次犯罪:表示同一被告人犯下的單個罪行。
2. 未犯罪:表示沒有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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