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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的意思、四犯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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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的解釋

古代樂曲轉調的名稱。曲調中宮調犯四調者謂之四犯。 唐 人以為犯有正、旁、偏、側四種,即宮犯宮為正犯,宮犯商為旁犯,宮犯角為偏犯,宮犯羽為側犯。其實宮調可犯商、角、羽諸調,而十二宮之間則不容相犯。 宋 姜夔 《凄涼犯》詞序:“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字住,雙調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于雙調曲中犯道調,其他準此。 唐 人《樂書》雲:‘犯有正、旁、偏、側。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旁,宮犯角為偏,宮犯羽為側。’此説非也。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 宋 張端義 《貴耳集》卷上:“自 宣 政 間, 周美成 、 柳耆卿 輩出,自製樂章,有曰側犯、尾犯、花犯、玲瓏四犯。” 宋 張炎 《詞源》卷下:“ 崇甯 立大晟府,命 周美成 諸人讨論古音,審定古調……而 美成 諸人又復增慢曲、引、近,或移宮換羽,為三犯、四犯之曲。”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四犯是漢語音樂術語中的特殊概念,指在樂曲演奏中四次轉換調式或調性的藝術手法。該詞源于古代犯調理論,《中國音樂史綱》記載,犯調原指"移宮換羽"的調性變化,而"四犯"特指四次犯調的組合形式,需遵循"相犯不過四"的宮調轉換規則。

從漢語詞義演變角度分析,"四犯"一詞最早見于南宋姜夔《凄涼犯》詞序:"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 明代朱載堉《樂律全書》進一步闡釋:"四犯者,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均相為出入",說明其包含宮調系統的四度循環關系。

在戲曲音樂實踐中,四犯技法具有嚴格規範。據《中國戲曲曲藝詞典》記載,昆曲《牡丹亭·遊園》中【步步嬌】套曲即運用四犯手法,通過四次轉調展現杜麗娘情感層次變化,形成"起承轉合"的音樂結構。現代民族管弦樂作品《春江花月夜》的改編版本,亦保留四犯技法營造意境轉換效果。

該術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标注為專業術語,主要應用于傳統音樂研究領域。中央音樂學院《傳統音樂形态學》課程将其列為宮調理論核心内容,強調四犯技法對理解唐宋燕樂二十八調體系的重要價值。

網絡擴展解釋

“四犯”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一、古代音樂術語(主要含義)

  1. 基本定義
    指古代樂曲轉調的一種方式,即曲調中宮調連續轉換四個不同調式。根據唐代理論,四犯分為正犯、旁犯、偏犯、側犯四種類型。

  2. 具體分類

    • 正犯:宮調犯宮調(實際不可行,因十二宮調音階相同,無法相犯)
    • 旁犯:宮調犯商調
    • 偏犯:宮調犯角調
    • 側犯:宮調犯羽調
      實際應用中,宮調僅可犯商、角、羽三調,而十二宮調之間因音階相同不能互犯。
  3. 理論争議
    宋代姜夔在《凄涼犯》中指出,唐代“正、旁、偏、側”的分類存在矛盾,強調宮調隻能與其他調式相犯,而非宮調内部。


二、現代引申含義(需謹慎參考)

個别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四次犯錯”,強調錯誤行為的嚴重性。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與原音樂術語混淆,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在音樂領域,“四犯”是明确的專業術語;若涉及“犯錯次數”的表述,需核實語境或參考權威古籍。更多細節可查閱《凄涼犯》或唐代樂理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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