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乐曲转调的名称。曲调中宫调犯四调者谓之四犯。 唐 人以为犯有正、旁、偏、侧四种,即宫犯宫为正犯,宫犯商为旁犯,宫犯角为偏犯,宫犯羽为侧犯。其实宫调可犯商、角、羽诸调,而十二宫之间则不容相犯。 宋 姜夔 《凄凉犯》词序:“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双调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他準此。 唐 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旁,宫犯角为偏,宫犯羽为侧。’此説非也。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宋 张端义 《贵耳集》卷上:“自 宣 政 间, 周美成 、 柳耆卿 辈出,自製乐章,有曰侧犯、尾犯、花犯、玲瓏四犯。” 宋 张炎 《词源》卷下:“ 崇宁 立大晟府,命 周美成 诸人讨论古音,审定古调……而 美成 诸人又復增慢曲、引、近,或移宫换羽,为三犯、四犯之曲。”
四犯是汉语音乐术语中的特殊概念,指在乐曲演奏中四次转换调式或调性的艺术手法。该词源于古代犯调理论,《中国音乐史纲》记载,犯调原指"移宫换羽"的调性变化,而"四犯"特指四次犯调的组合形式,需遵循"相犯不过四"的宫调转换规则。
从汉语词义演变角度分析,"四犯"一词最早见于南宋姜夔《凄凉犯》词序:"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明代朱载堉《乐律全书》进一步阐释:"四犯者,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四均相为出入",说明其包含宫调系统的四度循环关系。
在戏曲音乐实践中,四犯技法具有严格规范。据《中国戏曲曲艺词典》记载,昆曲《牡丹亭·游园》中【步步娇】套曲即运用四犯手法,通过四次转调展现杜丽娘情感层次变化,形成"起承转合"的音乐结构。现代民族管弦乐作品《春江花月夜》的改编版本,亦保留四犯技法营造意境转换效果。
该术语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标注为专业术语,主要应用于传统音乐研究领域。中央音乐学院《传统音乐形态学》课程将其列为宫调理论核心内容,强调四犯技法对理解唐宋燕乐二十八调体系的重要价值。
“四犯”一词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
基本定义
指古代乐曲转调的一种方式,即曲调中宫调连续转换四个不同调式。根据唐代理论,四犯分为正犯、旁犯、偏犯、侧犯四种类型。
具体分类
理论争议
宋代姜夔在《凄凉犯》中指出,唐代“正、旁、偏、侧”的分类存在矛盾,强调宫调只能与其他调式相犯,而非宫调内部。
个别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成语,表示“四次犯错”,强调错误行为的严重性。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与原音乐术语混淆,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在音乐领域,“四犯”是明确的专业术语;若涉及“犯错次数”的表述,需核实语境或参考权威古籍。更多细节可查阅《凄凉犯》或唐代乐理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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