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暗娼。舊時與公娼相對。 巴金 《家》三三:“最後又叫 克定 自己說出來他怎樣在三四個月裡面結識了幾個壞朋友,走上了邪路,跟私娼發生了關系。” 聶绀弩 《談鸨母》:“舊世界的任何政權,頂多隻能把公娼變為私娼或私娼變為公娼。”
私娼指未經官方許可、秘密從事賣淫活動的女性。該詞具有明确的法律貶義和社會貶義屬性,屬于非規範用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核心定義
指脫離政府監管、暗中進行性交易的女性從業者。區别于官方許可的"公娼"(曆史上存在),私娼活動具有隱蔽性與非法性。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屬違法行為。私娼本質即非法賣淫行為主體,不受法律保護且需承擔法律責任。來源:中國政府網《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
社會地位
傳統語境中,"娼"字本身含貶義,疊加"私"字強化其非法性與道德越軌。該詞反映特定曆史階段對性工作者的污名化認知。來源:《漢語大詞典》"娼"字釋義。
構詞特征
"私娼"為偏正結構複合詞:"私"強調非公開性、隱蔽性;"娼"為詞根,指向職業性質。類似構詞如"私鹽""私鑄"均含非法屬性。來源: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構詞法研究》。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如《清實錄·乾隆朝》載有"嚴查私娼窩聚"的政令,印證其非法性曆史淵源。來源:中國曆史研究院《清代社會治理檔案輯錄》。
當代規範表述應使用"非法性工作者"等中性術語。在學術及法律文本中需避免直接使用該貶義詞彙,轉而采用客觀行為描述。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術語規範指南》。
“私娼”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法律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私娼指未獲得政府許可、非法從事賣淫活動的娼妓,與“公娼”(合法登記的娼妓)相對。該詞常用于描述舊社會或法律禁止賣淫背景下的非法性交易行為。
在舊時社會,部分政權對娼妓行業采取“公娼制”,即通過頒發執照、征稅等方式管理合法娼妓,而私娼則屬于逃避監管的非法群體。例如,巴金在《家》中提到的“私娼”即暗指這類非法交易現象。
私娼活動在現代社會被普遍視為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行為可處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若涉及傳播性病等嚴重情節,還可能觸犯刑法。
如需了解相關法律處罰細則,可參考《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司法解釋(來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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