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暗娼。旧时与公娼相对。 巴金 《家》三三:“最后又叫 克定 自己说出来他怎样在三四个月里面结识了几个坏朋友,走上了邪路,跟私娼发生了关系。” 聂绀弩 《谈鸨母》:“旧世界的任何政权,顶多只能把公娼变为私娼或私娼变为公娼。”
私娼指未经官方许可、秘密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该词具有明确的法律贬义和社会贬义属性,属于非规范用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核心定义
指脱离政府监管、暗中进行性交易的女性从业者。区别于官方许可的"公娼"(历史上存在),私娼活动具有隐蔽性与非法性。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属违法行为。私娼本质即非法卖淫行为主体,不受法律保护且需承担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政府网《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
社会地位
传统语境中,"娼"字本身含贬义,叠加"私"字强化其非法性与道德越轨。该词反映特定历史阶段对性工作者的污名化认知。来源:《汉语大词典》"娼"字释义。
构词特征
"私娼"为偏正结构复合词:"私"强调非公开性、隐蔽性;"娼"为词根,指向职业性质。类似构词如"私盐""私铸"均含非法属性。来源: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构词法研究》。
该词最早见于清代文献,如《清实录·乾隆朝》载有"严查私娼窝聚"的政令,印证其非法性历史渊源。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清代社会治理档案辑录》。
当代规范表述应使用"非法性工作者"等中性术语。在学术及法律文本中需避免直接使用该贬义词汇,转而采用客观行为描述。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术语规范指南》。
“私娼”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和法律背景的词汇,其含义可结合多个来源综合解释如下:
私娼指未获得政府许可、非法从事卖淫活动的娼妓,与“公娼”(合法登记的娼妓)相对。该词常用于描述旧社会或法律禁止卖淫背景下的非法性交易行为。
在旧时社会,部分政权对娼妓行业采取“公娼制”,即通过颁发执照、征税等方式管理合法娼妓,而私娼则属于逃避监管的非法群体。例如,巴金在《家》中提到的“私娼”即暗指这类非法交易现象。
私娼活动在现代社会被普遍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行为可处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涉及传播性病等严重情节,还可能触犯刑法。
如需了解相关法律处罚细则,可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司法解释(来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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