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籤署劵約。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局詐》:“某不過欲抽小數於内兄,於将軍錙銖無所望。言定如幹數,署劵為信。”
“署劵”是漢語中一個曆史悠久的複合詞,現多寫作“署券”。其核心含義指經籤署的契約或法律文書,具有憑證效力。以下從詞義分解、曆史沿革與應用場景三方面作解析:
字義溯源
曆史文獻用例
該詞在明清法律文書中高頻出現。例如《大明律·戶律》規定:“凡典賣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賣與人田宅,重複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準竊盜論,追價還主,田宅從原典買主為業。若重複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征給主,依價取贖。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其中“契”即包含署券類文書。
現代應用範疇
在當代語境下,“署券”概念延伸至各類經籤署的格式合同、公證書等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處的書面合同即屬署券範疇。
以上解析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版)等權威辭書及法律文獻。
“署劵”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署劵”指籤署劵約,即通過籤字或蓋章确認契約或文件的有效性。該詞由“署”和“劵”組成:
該詞可見于清代蒲松齡的《聊齋志異·局詐》,描述雙方約定金額後通過“署劵為信”建立契約關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契約形式或《聊齋志異》相關典故,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具體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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