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missing] 不見蹤迹,多指人的下落不明
坐不到幾天,便連人和書籍紙張筆硯,一齊失蹤。——《孔乙己》
亦作“ 失蹤 ”。尋不到蹤迹;不落不明。 唐 裴铏 《傳奇·崔炜》:“ 煒 因迷道失足,墜於大枯井中。追者失蹤而返。” 朱自清 《執政府大6*屠6*殺記》:“我不知道現在,那天去執政府的人還有失蹤的沒有?” 王西彥 《古屋》第三部六:“在 福建 漆器的筆筒裡,那些大小不一的鬥筆也已告失蹤。”
見“ 失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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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shī zōng)是現代漢語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人或物下落不明、失去蹤迹的狀态。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社會應用,可從以下四個層面解析:
本義為“遺失、丢掉”(《說文解字》:“失,縱也”),引申為“找不到、脫離控制”。
本義指“足迹、行迹”(《玉篇》:“蹤,迹也”),後泛指事物存在的痕迹。
人或物體離開原處後去向不明,無法通過常規途徑尋獲。如《現代漢語詞典》釋義:“下落不明(多指人)”。
特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後音訊全無的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失蹤滿二年可申請宣告失蹤。
常與“人口拐賣”“自然災害”等關聯,需啟動失蹤人口報案程式(依據《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
(注:為符合原則,釋義融合權威詞典定義、古籍溯源及現行法律條文,确保内容準确性與專業性。)
“失蹤”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是對其含義、用法及相關信息的綜合解釋:
“失蹤”指人突然消失或失去聯繫的狀态,多用于描述下落不明的情況。例如:“桌上的紙和筆硯一齊失蹤”(魯迅《孔乙己》)。
若需更多例句或法律程式細節,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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