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資治通鑒·後晉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緡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 胡三省 注:“蠶鹽所以裛繭。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宋 陸遊 《村興》詩:“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續資治通鑒·宋太祖建隆二年》:“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蠶鹽是五代至南宋時期政府在農村推行的一種食鹽配售制度,其核心内容與實施方式如下:
制度定義
該制度規定,每年二月農村開始養蠶時,官府按戶籍向每戶強制配售一定量的食鹽,待六月新絲上市後,農民需在繳納夏稅時用絲絹或折錢償還官府。本質上是官府以借貸形式向農民銷售食鹽,具有強制消費性質。
具體實施
作用與局限
該制度在遠離産鹽區的農村地區起到保障基礎食鹽供應的作用,但也加重了農民負擔。例如後晉時期,河南、河北通過蠶鹽制度年斂錢十七萬缗,成為財政手段之一。
注:部分資料中将“蠶鹽”誤釋為成語(喻指辛勤勞作),此說法缺乏可靠文獻依據,建議以曆史制度解釋為準。
蠶鹽是一個詞語,指的是用于養蠶的鹽。
蠶鹽的部首是蟲,共有8個筆畫。
蠶鹽這個詞語最早出現在《欽定庚子本草》,是用來指養蠶用的特制鹽。
蠶鹽是蠶鹽的繁體字。
在古代,蠶鹽的寫法可能會有一些變化,比如“蠶鹺”、“蠶鹺”等等。
1. 農民為了養好蠶,會給蠶盆裡放一些蠶鹽。
2. 這個地方的蠶鹽質量非常好。
蠶繭、蠶絲、蠶豆、蠶桑、鹽礦、鹽分、鹽堿地等。
蠶食、蠶嚼(指蠶吃某種植物葉子)、蠶號(指蠶發出的聲音)。
蠶害(指蠶對植物的危害)、鹽巴(指普通食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