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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鹽的意思、蠶鹽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蠶鹽的解釋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資治通鑒·後晉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緡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 胡三省 注:“蠶鹽所以裛繭。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宋 陸遊 《村興》詩:“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續資治通鑒·宋太祖建隆二年》:“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蠶鹽是中國古代鹽政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政府向蠶戶配售的食鹽。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構成 “蠶”指養蠶戶,“鹽”即食鹽。該詞源于五代至宋代實行的“蠶鹽法”制度,政府按戶配售食鹽給蠶農,作為生産生活物資的專項供應。

二、制度特征

  1. 配售性質:按蠶事季節發放,強制購買
  2. 征收方式:先賒銷後收錢,或折抵賦稅
  3. 地域範圍:主要在北方蠶桑産區實施

三、曆史演變 後唐時期(923-936年)始創該制度,宋代發展為“兩稅鹽錢”組成部分。元代《農桑輯要》仍有相關記載,至明代逐漸廢止。

四、經濟功能 兼具保障蠶戶用鹽需求與增加財政收入的“雙軌制”特征,反映了古代鹽業專賣制度與農業生産管理的特殊結合。

網絡擴展解釋

蠶鹽是五代至南宋時期政府在農村推行的一種食鹽配售制度,其核心内容與實施方式如下:

  1. 制度定義
    該制度規定,每年二月農村開始養蠶時,官府按戶籍向每戶強制配售一定量的食鹽,待六月新絲上市後,農民需在繳納夏稅時用絲絹或折錢償還官府。本質上是官府以借貸形式向農民銷售食鹽,具有強制消費性質。

  2. 具體實施

    • 時間關聯性:配鹽與養蠶生産周期綁定,二月正值春蠶養殖季,此時發放食鹽;六月蠶絲收獲後通過稅收回收鹽錢。
    • 限制措施:禁止将配售的蠶鹽轉賣或帶入城市,違者按重量處罰,如宋代規定攜帶30斤以上蠶鹽入城需上報裁決。
  3. 作用與局限
    該制度在遠離産鹽區的農村地區起到保障基礎食鹽供應的作用,但也加重了農民負擔。例如後晉時期,河南、河北通過蠶鹽制度年斂錢十七萬缗,成為財政手段之一。

注:部分資料中将“蠶鹽”誤釋為成語(喻指辛勤勞作),此說法缺乏可靠文獻依據,建議以曆史制度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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