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 周 時代一方諸侯之長。後泛稱地方長官。 漢 以來之刺史, 唐 之采訪使、觀察使, 明 清 之布政使均稱“方伯”。《禮記·王制》:“天子百裡之内以共官,千裡之内以為禦,千裡之外設方伯。”《史記·周本紀》:“ 周 室衰微,諸侯彊并弱, 齊 、 楚 、 秦 、 晉 始大,政由方伯。” 裴駰 集解引 鄭司農 曰:“長諸侯為方伯。”《漢書·何武傳》:“刺史,古之方伯,上所委任,一州表率也。職在進善退惡。” 唐 韓愈 《送許使君刺郢州序》:“ 于公 身居方伯之尊,蓄不世之材,而能與卑鄙庸陋相應答如影響。” 清 王韬 《淞濱瑣話·金玉蟾》:“薦章交上,升任 黔 中廉訪使,旋升方伯,改授 雲南 巡撫。”
方伯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稱謂,其含義隨曆史演變具有不同層次的内涵。根據《漢語大詞典》及《辭源》的解釋,該詞最早見于周代,指代“一方諸侯之長”,即統領多個諸侯國的地區行政長官。例如《禮記·王制》載“千裡之外設方伯”,表明其管轄範圍廣袤,承擔着中央政權對地方的管理職能。
至秦漢時期,方伯逐漸轉化為刺史、州牧的别稱,如《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記載“刺史班宣周行,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其職能涵蓋監察與軍政。明清兩代則演變為對布政使、巡撫等封疆大吏的雅稱,《明史·職官志》明确将巡撫職責描述為“安撫軍民,修明政事”,顯示出方伯在地方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詞源學角度,“方”取“四方”之意,“伯”原為爵位等級(公侯伯子男),二字組合既體現地理統轄範圍,又包含等級權威屬性。該稱謂在《詩經》《尚書》等典籍中多次出現,如《詩經·小雅》有“王命召伯,徹申伯土疆”的記載,印證其作為中央政權地方代理人的曆史定位。
“方伯”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稱謂,其含義隨曆史演變而擴展,具體解釋如下:
“方伯”最早見于西周時期,原指一方諸侯之長,代表周天子管理分封區域。這一制度源于《禮記·王制》記載的“千裡之外設方伯”,是周代分封體系下中央對地方統治的延伸。
方伯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動态平衡。早期作為分封制的補充,後期演變為中央集權下的地方治理模式,對曆代行政區劃和官僚體系設計産生深遠影響。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典籍記載與曆代官職變遷,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禮記》《漢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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