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 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 宋 陆游 《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蚕盐是五代至南宋时期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种食盐配售制度,其核心内容与实施方式如下:
制度定义
该制度规定,每年二月农村开始养蚕时,官府按户籍向每户强制配售一定量的食盐,待六月新丝上市后,农民需在缴纳夏税时用丝绢或折钱偿还官府。本质上是官府以借贷形式向农民销售食盐,具有强制消费性质。
具体实施
作用与局限
该制度在远离产盐区的农村地区起到保障基础食盐供应的作用,但也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后晋时期,河南、河北通过蚕盐制度年敛钱十七万缗,成为财政手段之一。
注:部分资料中将“蚕盐”误释为成语(喻指辛勤劳作),此说法缺乏可靠文献依据,建议以历史制度解释为准。
蚕盐是一个词语,指的是用于养蚕的盐。
蚕盐的部首是虫,共有8个笔画。
蚕盐这个词语最早出现在《钦定庚子本草》,是用来指养蚕用的特制盐。
蚕鹽是蚕盐的繁体字。
在古代,蚕盐的写法可能会有一些变化,比如“蠶鹺”、“蠶鹺”等等。
1. 农民为了养好蚕,会给蚕盆里放一些蚕盐。
2. 这个地方的蚕盐质量非常好。
蚕茧、蚕丝、蚕豆、蚕桑、盐矿、盐分、盐碱地等。
蚕食、蚕嚼(指蚕吃某种植物叶子)、蚕号(指蚕发出的声音)。
蚕害(指蚕对植物的危害)、盐巴(指普通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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