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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盐的意思、蚕盐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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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盐的解释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 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 宋 陆游 《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蚕盐是中国古代盐政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政府向蚕户配售的食盐。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构成 “蚕”指养蚕户,“盐”即食盐。该词源于五代至宋代实行的“蚕盐法”制度,政府按户配售食盐给蚕农,作为生产生活物资的专项供应。

二、制度特征

  1. 配售性质:按蚕事季节发放,强制购买
  2. 征收方式:先赊销后收钱,或折抵赋税
  3. 地域范围:主要在北方蚕桑产区实施

三、历史演变 后唐时期(923-936年)始创该制度,宋代发展为“两税盐钱”组成部分。元代《农桑辑要》仍有相关记载,至明代逐渐废止。

四、经济功能 兼具保障蚕户用盐需求与增加财政收入的“双轨制”特征,反映了古代盐业专卖制度与农业生产管理的特殊结合。

网络扩展解释

蚕盐是五代至南宋时期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种食盐配售制度,其核心内容与实施方式如下:

  1. 制度定义
    该制度规定,每年二月农村开始养蚕时,官府按户籍向每户强制配售一定量的食盐,待六月新丝上市后,农民需在缴纳夏税时用丝绢或折钱偿还官府。本质上是官府以借贷形式向农民销售食盐,具有强制消费性质。

  2. 具体实施

    • 时间关联性:配盐与养蚕生产周期绑定,二月正值春蚕养殖季,此时发放食盐;六月蚕丝收获后通过税收回收盐钱。
    • 限制措施:禁止将配售的蚕盐转卖或带入城市,违者按重量处罚,如宋代规定携带30斤以上蚕盐入城需上报裁决。
  3. 作用与局限
    该制度在远离产盐区的农村地区起到保障基础食盐供应的作用,但也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后晋时期,河南、河北通过蚕盐制度年敛钱十七万缗,成为财政手段之一。

注:部分资料中将“蚕盐”误释为成语(喻指辛勤劳作),此说法缺乏可靠文献依据,建议以历史制度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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