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 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 宋 陆游 《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蚕盐是中国古代盐政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政府向蚕户配售的食盐。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构成 “蚕”指养蚕户,“盐”即食盐。该词源于五代至宋代实行的“蚕盐法”制度,政府按户配售食盐给蚕农,作为生产生活物资的专项供应。
二、制度特征
三、历史演变 后唐时期(923-936年)始创该制度,宋代发展为“两税盐钱”组成部分。元代《农桑辑要》仍有相关记载,至明代逐渐废止。
四、经济功能 兼具保障蚕户用盐需求与增加财政收入的“双轨制”特征,反映了古代盐业专卖制度与农业生产管理的特殊结合。
蚕盐是五代至南宋时期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种食盐配售制度,其核心内容与实施方式如下:
制度定义
该制度规定,每年二月农村开始养蚕时,官府按户籍向每户强制配售一定量的食盐,待六月新丝上市后,农民需在缴纳夏税时用丝绢或折钱偿还官府。本质上是官府以借贷形式向农民销售食盐,具有强制消费性质。
具体实施
作用与局限
该制度在远离产盐区的农村地区起到保障基础食盐供应的作用,但也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后晋时期,河南、河北通过蚕盐制度年敛钱十七万缗,成为财政手段之一。
注:部分资料中将“蚕盐”误释为成语(喻指辛勤劳作),此说法缺乏可靠文献依据,建议以历史制度解释为准。
鳌甲不经操暴柴烟谄交诚恪承头敕备嗤诋存候存入啖嚼灯椀點解东阳瘦体栋楹鲂鱼尾风马風靡雲蒸负疾辅星工程热物理学沟渠诡髻归世顾托旱藕厚望浣溪笺回极节叙空堕腊序面背棉毯麪汤南条钱唇浅下骑缝印骑行日蚀三十六英雄洒派神仙窟失挫首卷鼠姑水晶棺死灰复燃损彻趟马腾捷停务退飞文瑶霞赤校歌宵中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