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turn] 退回交還
(1).退回;返回。《三國志·魏志·齊王芳傳》:“五月, 吳 太傅 諸葛恪 圍 合肥 新城 ,詔太尉 司馬孚 拒之。秋七月, 恪 退還。”《晉書·郗超傳》:“今盛夏,悉力徑造 鄴城 ,彼伏公威略,必望陣而走,退還 幽 朔 矣。”《三國演義》第六二回:“退還 白帝 ,連夜回 荊州 ,徐圖進取,此為下計。”
(2).交還;歸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二回:“他既這樣説,就不必退還他罷。” 趙樹理 《邪不壓正》:“他說他聽 高工作員 說,隻要把東西退還了也行。”
"退還"是現代漢語中表示財物或權利返還行為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五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結構
該詞由"退"與"還"兩個會意字構成。"退"甲骨文作"",象人持器械後移之形,本義為向後移動;"還"金文作"",從辵瞏聲,《說文解字》釋作"復也",指返回原處。二字組合産生"逆向回歸"的語義場(《漢字源流字典》,商務印書館)。
二、規範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其定義為:"把收到的錢或物品交還原主",強調客體歸屬權的逆向轉移過程。該動作包含三個要件:①存在既定的交付事實 ②實施返還行為 ③回歸原始權屬狀态(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
三、司法應用
《民法典》第985條将"退還"确立為不當得利返還的核心方式,要求受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無法律根據時,須将取得利益返還受損方(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釋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貨币退還應計付法定利息,實物退還需保持标的物原有價值。
四、語用特征
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顯示,該詞在正式文書中出現頻率達78.6%,常與"定金""贓款""多收款"等具法律屬性的名詞搭配(BCC漢語語料庫)。比較而言,"退回"多用于物流場景,"歸還"側重倫理義務,而"退還"更具契約強制性。
五、曆史嬗變
唐代《唐律疏議·戶婚》已有"田宅過限者,退還原主"的律文,宋元契約文書多見"立約退還"的格式條款,至明清時期形成"銀貨兩退"的商業慣例(《中國曆代契約彙編》,中華書局)。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并發揚了這一傳統法理。
“退還”是一個漢語動詞,拼音為tuì huán,注音ㄊㄨㄟˋ ㄏㄨㄢˊ,其核心含義為“退回并交還”。以下是詳細解釋:
退回、返回
指将物品或權利從當前狀态返回到原處或原主。例如:
交還、歸還
強調将原本不屬于自己或暫時持有的物品歸還給合法所有者。例如:
以上解釋綜合了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及文學典籍的用法,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相關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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