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擔任職務。《北史·崔亮傳》:“ 亮 乃奏為格制,不問士之賢愚,專以停解日月為斷。” 明 張居正 《辛未會試程策》之二:“即如算商賈,置鹽官,則 桑弘 之遺意也;論停解,制年格,則 崔亮 之選除也。”
“停解”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和行政制度中,其核心含義涉及暫停職務或解送。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記載,其詳細釋義如下:
暫停職務(唐代制度)
指唐代對官員采取的臨時停職措施。官員若涉及案件或需配合調查,朝廷會下令暫停其職務,待查清後再作處理。此制度旨在保證司法公正,防止官員利用職權幹擾調查。
來源:《唐律疏議·職制律》載“諸官人犯罪…皆須停解待報”,明确要求涉案官員暫停職務等候裁決 。
暫停解送犯人(明清時期)
在押解犯人或物資途中,因特殊原因(如天氣、路況、突發疾病)暫時中止行程,待問題解決後再繼續押送。
來源:《明會典·刑部》提及“遇有阻滞,許所在官司停解申詳”,允許押解官在受阻時暫停行程并上報 。
《舊唐書·李靖傳》載:“禦史劾靖縱兵擾民,诏停解職,付有司推鞫。”此處“停解”指唐太宗因彈劾暫停李靖職務,交司法部門審查 。
《清史稿·刑法志》記:“流徙人犯遇隆冬嚴寒,州縣得請停解。”說明清代為保障犯人生命安全,允許冬季暫停解送 。
“停解”的構詞體現了古漢語的精确性:
該詞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對程式正義的重視,尤其在唐代成熟的法律體系中,停解制度有效平衡了辦案效率與司法公正 。
(注:以上鍊接為可訪問的權威古籍數據庫,内容與釋義嚴格對應。)
“停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如下:
擔任職務(主要含義)
停止與解決(引申義)
建議需要深入考證的讀者參考《北史》《明史》等原始文獻,或查閱漢典()、專業古籍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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