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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撫的意思、督撫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督撫的解釋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civil and military governors] 總督和巡撫,明清兩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長官

督撫大吏争上符瑞。——《明史·海瑞傳》

詳細解釋

總督和巡撫的并稱。 明 清 兩代最高地方官,兼理軍政、刑獄。《警世通言·王嬌鸾百年長恨》:“ 王忠 年六十餘,止一子 王彪 ,頗稱驍勇,督撫留在軍前効用。”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袁翁》:“翁自此富甲一縣,已而生子,子生孫,皆能讀書上達,有仕至尚書者,督撫者。” 章炳麟 《革命道德說》:“財力相君,權傾督撫。”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督撫”是中國明清時期地方最高軍政長官的合稱,具體指總督和巡撫。這兩個官職在明清兩代的政治和軍事體系中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1. 核心職能與字義解析:

    • 督:本義為監督、督察、督促。在官職中,強調其監察、統領軍事的職責。總督通常掌管一省或數省的軍民要政,側重于軍事指揮、協調區域防務及監督地方官員。
    • 撫:本義為安撫、撫慰、巡撫。在官職中,強調其管理民政、安撫地方的職責。巡撫通常掌管一省的行政、司法、財政等事務,是省級最高行政長官。
    • 合稱“督撫”:體現了這兩個官職在地方治理中軍政結合、相輔相成的特點。總督偏重軍事與跨省協調,巡撫偏重一省民政,兩者共同構成中央控制地方的最高權力代表。
  2. 曆史沿革與地位:

    • 起源與發展:巡撫制度始于明代,最初是中央臨時派遣的巡視官員,後逐漸固定為地方大員。總督的設置則更側重于應對區域性軍事需求(如邊防、鎮壓大規模起義)。清代沿襲并完善了督撫制度,使其成為定制化的地方最高長官。
    • 地方最高長官:在明清時期,督撫是地方層級的最高官員,直接對皇帝負責。總督通常管轄兩到三個省(如兩廣總督、直隸總督),巡撫管轄一省(如江蘇巡撫、山西巡撫)。在一些重要地區,總督也可能兼任巡撫(如直隸總督兼直隸巡撫)。
    • 權力核心:督撫集地方行政、軍事(尤其是巡撫在清代中期以後也擁有軍權)、監察等大權于一身,是中央政令在地方得以貫徹執行的關鍵樞紐。
  3. 具體職責範圍:

    • 軍事方面(總督權重):統領轄區内的綠營軍隊,負責防務、剿匪、鎮壓叛亂,協調轄區内的軍事行動。
    • 行政方面(巡撫權重):管理全省的民政事務,包括吏治(考核、任免下屬官員)、財政(征收賦稅、管理開支)、司法(複審案件)、文教(科舉、學校)、公共工程(水利、交通)等。
    • 監察方面:督撫均有監察地方官員的職責,可彈劾、舉薦所屬官員。
    • 奏事權:督撫擁有直接向皇帝上奏(“奏折”)的權力,報告地方情況、請示政務,是中央了解地方動态的重要渠道。
  4. 權力特點與影響:

    • 中央集權的體現:督撫制度是明清兩代加強中央集權、有效控制遼闊疆域的重要手段。通過督撫,中央得以将權力觸角深入地方。
    • 位高權重:督撫品級高(總督通常為從一品或正二品,巡撫為從二品),權力極大,有“封疆大吏”之稱。
    • 對地方治理的決定性作用:地方吏治的清濁、社會的安定、經濟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督撫的能力和操守。

總結來說,“督撫”一詞特指明清時期的總督和巡撫,他們是中央王朝派駐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總督側重軍事統轄與跨省協調,巡撫側重一省民政管理,兩者共同構成維護中央統治、管理地方事務的核心權力架構。

權威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督撫”是明清兩代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的合稱,包含總督和巡撫兩個職位,其制度演變與職能變化反映了中央集權的發展。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督撫是“總督”與“巡撫”的合稱,代表明清時期地方最高軍政長官。總督通常管轄一省或數省,巡撫則主管一省,兩者職權有重疊但側重不同。

二、曆史沿革

  1. 起源與明代發展

    • 督撫制度始于明代,最初為臨時派遣的監察官員。明初廢除行省後設“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但因三司權力分散,中央派督撫協調地方事務。
    • 宣德年間(1426-1435年)巡撫成為常設職務,景泰至成化年間(1450-1487年)總督制度逐漸成型,主要處理軍事與跨省事務。
  2. 清代制度化

    • 清初沿襲明制,督撫為臨時差遣;順治十八年(1661年)後逐漸固定為地方最高長官,統管軍政、民政與司法。
    • 清代督撫多由滿人擔任,乾隆時期滿人占比超60%,職能從軍事征服轉向地方治理。

三、職能與影響

  1. 權力範圍
    督撫負責協調三司、統籌地方事務,兼理軍政與刑獄。明代督撫隸屬都察院,清代則直接向皇帝負責,成為“封疆大吏”。

  2. 中央集權工具
    督撫制度彌補了三司分權的缺陷,既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又避免地方權力過度集中,是明清維護中央集權的重要手段。

四、著名人物

總結來看,督撫制度從明代的臨時監察機制發展為清代常設地方行政核心,體現了明清中央集權與地方治理的平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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