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的意思、督撫的詳細解釋
督撫的解釋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civil and military governors] 總督和巡撫,明清兩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長官
督撫大吏争上符瑞。——《明史·海瑞傳》
詳細解釋
總督和巡撫的并稱。 明 清 兩代最高地方官,兼理軍政、刑獄。《警世通言·王嬌鸾百年長恨》:“ 王忠 年六十餘,止一子 王彪 ,頗稱驍勇,督撫留在軍前効用。”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袁翁》:“翁自此富甲一縣,已而生子,子生孫,皆能讀書上達,有仕至尚書者,督撫者。” 章炳麟 《革命道德說》:“財力相君,權傾督撫。”
詞語分解
- 督的解釋 督 ū 察看;監管:監督。督辦。督導。督察。督促。督師。督率(刬 )(亦作“督帥”)。督戰。督學。 責罰:督過(督察責備)。督責。 古代将官名:都督。督郵。督護。總督。提督。督撫。 筆畫數:; 部首
- 撫的解釋 撫 (撫) ǔ 慰問:撫恤(安慰和周濟)。撫慰。安撫。撫愛。 扶持,保護:撫養成人。 輕輕地按着:‰摩。撫摸。撫琴(彈琴)。撫今追昔。 同“拊”。 筆畫數:; 部首:扌;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督撫”是中國明清時期地方最高軍政長官的合稱,具體指總督和巡撫。這兩個官職在明清兩代的政治和軍事體系中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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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職能與字義解析:
- 督:本義為監督、督察、督促。在官職中,強調其監察、統領軍事的職責。總督通常掌管一省或數省的軍民要政,側重于軍事指揮、協調區域防務及監督地方官員。
- 撫:本義為安撫、撫慰、巡撫。在官職中,強調其管理民政、安撫地方的職責。巡撫通常掌管一省的行政、司法、財政等事務,是省級最高行政長官。
- 合稱“督撫”:體現了這兩個官職在地方治理中軍政結合、相輔相成的特點。總督偏重軍事與跨省協調,巡撫偏重一省民政,兩者共同構成中央控制地方的最高權力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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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沿革與地位:
- 起源與發展:巡撫制度始于明代,最初是中央臨時派遣的巡視官員,後逐漸固定為地方大員。總督的設置則更側重于應對區域性軍事需求(如邊防、鎮壓大規模起義)。清代沿襲并完善了督撫制度,使其成為定制化的地方最高長官。
- 地方最高長官:在明清時期,督撫是地方層級的最高官員,直接對皇帝負責。總督通常管轄兩到三個省(如兩廣總督、直隸總督),巡撫管轄一省(如江蘇巡撫、山西巡撫)。在一些重要地區,總督也可能兼任巡撫(如直隸總督兼直隸巡撫)。
- 權力核心:督撫集地方行政、軍事(尤其是巡撫在清代中期以後也擁有軍權)、監察等大權于一身,是中央政令在地方得以貫徹執行的關鍵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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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職責範圍:
- 軍事方面(總督權重):統領轄區内的綠營軍隊,負責防務、剿匪、鎮壓叛亂,協調轄區内的軍事行動。
- 行政方面(巡撫權重):管理全省的民政事務,包括吏治(考核、任免下屬官員)、財政(征收賦稅、管理開支)、司法(複審案件)、文教(科舉、學校)、公共工程(水利、交通)等。
- 監察方面:督撫均有監察地方官員的職責,可彈劾、舉薦所屬官員。
- 奏事權:督撫擁有直接向皇帝上奏(“奏折”)的權力,報告地方情況、請示政務,是中央了解地方動态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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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特點與影響:
- 中央集權的體現:督撫制度是明清兩代加強中央集權、有效控制遼闊疆域的重要手段。通過督撫,中央得以将權力觸角深入地方。
- 位高權重:督撫品級高(總督通常為從一品或正二品,巡撫為從二品),權力極大,有“封疆大吏”之稱。
- 對地方治理的決定性作用:地方吏治的清濁、社會的安定、經濟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督撫的能力和操守。
總結來說,“督撫”一詞特指明清時期的總督和巡撫,他們是中央王朝派駐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總督側重軍事統轄與跨省協調,巡撫側重一省民政管理,兩者共同構成維護中央統治、管理地方事務的核心權力架構。
權威來源參考: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2016).《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 (該詞典作為規範性的語文詞典,對“督撫”一詞有基礎定義,明确其為總督和巡撫的合稱,并指出其曆史背景)。
- 羅竹風 主編. (1986-1994).《漢語大詞典》. 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這部大型漢語辭書對“督撫”的詞條解釋更為詳細,會涵蓋其曆史沿革、具體職能和在官僚體系中的地位)。
- 夏征農,陳至立 主編. (2009).《辭海》(第六版彩圖本).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辭海》作為綜合性辭典,對曆史官職“督撫”的解釋會兼顧其政治制度背景和具體職責,是理解該詞曆史内涵的重要參考)。
- 白鋼 主編. (1996).《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清代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這套通史著作詳細闡述了明清時期的官僚制度,其中對督撫制度的設立、演變、職能權限及其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中的作用有深入系統的論述,是理解“督撫”實質的權威曆史學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督撫”是明清兩代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的合稱,包含總督和巡撫兩個職位,其制度演變與職能變化反映了中央集權的發展。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督撫是“總督”與“巡撫”的合稱,代表明清時期地方最高軍政長官。總督通常管轄一省或數省,巡撫則主管一省,兩者職權有重疊但側重不同。
二、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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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與明代發展
- 督撫制度始于明代,最初為臨時派遣的監察官員。明初廢除行省後設“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但因三司權力分散,中央派督撫協調地方事務。
- 宣德年間(1426-1435年)巡撫成為常設職務,景泰至成化年間(1450-1487年)總督制度逐漸成型,主要處理軍事與跨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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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制度化
- 清初沿襲明制,督撫為臨時差遣;順治十八年(1661年)後逐漸固定為地方最高長官,統管軍政、民政與司法。
- 清代督撫多由滿人擔任,乾隆時期滿人占比超60%,職能從軍事征服轉向地方治理。
三、職能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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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範圍
督撫負責協調三司、統籌地方事務,兼理軍政與刑獄。明代督撫隸屬都察院,清代則直接向皇帝負責,成為“封疆大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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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工具
督撫制度彌補了三司分權的缺陷,既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又避免地方權力過度集中,是明清維護中央集權的重要手段。
四、著名人物
- 張之洞:晚清湖廣總督,推動洋務運動。
- 左宗棠:甘陝總督,收複新疆。
總結來看,督撫制度從明代的臨時監察機制發展為清代常設地方行政核心,體現了明清中央集權與地方治理的平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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