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審訊。《明史·王儀傳》:“ 鸞 訴於帝,逮訊斥為民,卒。”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列朝·大峪山用舍》:“上怒,命錦衣逮訊。”《清史稿·巴布海傳》:“内監逮訊,不承。”
逮訊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動詞,由“逮”和“訊”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逮捕并審訊,多用于古代司法或公文語境。以下是具體解析:
逮(dài)
《說文解字》釋為“逮者,及也”,引申為追捕罪犯。
來源:《說文解字·辵部》(線上查閱)
如《漢書·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皆逮治。”
訊(xùn)
《說文解字》注:“訊,問也。”
來源:《說文解字·言部》(線上查閱)
如《周禮·秋官》:“三訊而後斷。”
逮訊 =逮捕 +審訊,強調司法程式中從拘捕到審問的完整過程。
古代文獻中多指官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并進行正式訊問。
例如《明實錄·卷一百八十六》載:“命錦衣衛逮訊諸囚。”
來源:《明實錄》·萬曆朝(中華經典古籍庫)
《漢語大詞典》
逮訊:逮捕審問。
引《清史稿·刑法志》:“凡逮訊,必以證佐具狀。”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1123頁)
《古代漢語詞典》
釋義:拘捕并審訊。
例句:清代案牍“着即逮訊,以正國法”。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2014年版,第285頁)
該詞屬古代司法術語,明清公文常見,現代漢語已罕用。其使用需滿足兩個條件:
例如:
《萬曆野獲編·卷二十一》:“禦史劾其貪墨,诏逮訊于大理寺。”
來源: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古籍線上閱讀)
“逮訊”是古漢語中表示“逮捕并審訊” 的司法專有動詞,強調官府對涉案人員的強制拘捕與正式問案流程。其語義嚴謹,適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史研究,現代日常語言已被“抓捕審訊”“偵訊”等替代。
“逮訊”是一個法律司法領域的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逮捕并審訊的司法程式,通常用于古代案件處理。例如《清史稿》記載的“内監逮訊,不承”即指對涉案人員進行抓捕和審問。
主要用于明清時期的官方文獻,如: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多出現在曆史研究或古籍文獻中。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使用“逮捕審訊”“拘捕審問”等現代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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