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清 時的一種奏章。 明 制:凡兵刑錢糧、地方民務等大小公事皆用題本,由官員用印具題,送通政司轉交内閣入奏。私事則用奏本,不準用印。 清 初行題本與奏折制,科道及在京 滿 漢 官員奏折均可直達宮門陳奏;軍機處設立後,内外官員有緊急事務悉具奏折,即送軍機處,而送通政司轉達内閣的題本卻成例行公事。 光緒 二十八年(公元1902),遂廢題本,專用奏折,通政司亦一并裁撤。 明 沉德符 《野獲編·京職·章奏異名》:“今本章名色:為公事則曰題本;為他事則曰奏本。收本之處,在内則曰會極門,在外則為通政司。”《兒女英雄傳》第四十回:“恰巧那個當兒,正出了個内閣學士缺,祭酒的名次,題本裡應得開列在前,他自己心裡的紅算計,下次禦門這個缺八成兒可望。”參閱《明史·職官志二》。
2.謂上奏章。 明 唐順之 《與胡梅林總督書》之四:“公書中雲欲題本,可且緩之,更看消息如何。”《紅樓夢》第九七回:“哥哥的事,上司已經準了誤殺,一過堂就要題本了,叫咱們預備贖罪的銀子。”
題本是明清時期官員向皇帝呈遞的正式奏章文書,具有特定的格式和用途。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題本是法定官方文書,需經内閣審閱後轉呈皇帝,核心特征包括:
以「具題」開頭,文末标注官員職銜姓名,加蓋官印,區别于非正式的「奏本」。
多用于例行公務,如財政奏銷、官員任免、刑名案件等程式化政務。
需經通政使司轉内閣拟批(票拟),再送皇帝裁定,程式嚴格。
(來源: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
現代漢語中,「題本」一詞已不再使用,但可從構詞法理解: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
特征 | 題本 | 奏本 |
---|---|---|
性質 | 公務文書(蓋印) | 私密奏事(不蓋印) |
内容 | 例行公事 | 機密或個人訴求 |
流程 | 經通政司、内閣層層轉遞 | 直達禦前 |
消亡時間 | 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廢止 | 清乾隆年間廢止 |
(制度來源:中華書局《明會典》《清會典事例》)
“題本”是明清時期的一種官方文書形式,主要用于處理公事,其含義和演變可概括如下:
題本作為明清政務溝通的重要工具,體現了古代文書制度的嚴謹性。其與奏本、奏折的區分及演變,也映射出中央集權體制下行政效率的調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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