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的賦稅。《魏書·食貨志》:“先是 太安 中, 高宗 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将與除之。” 唐 孫樵 《書何易于》:“百姓入常賦、有垂白僂仗者, 易于 必召坐與食,問政得失。” 宋 範成大 《寒亭》詩:“自雲足踏地,常賦何能免。”
常賦是漢語中曆史悠久的複合詞,由"常"(固定、常規)與"賦"(稅收)構成,最早可追溯至《漢書·食貨志》"常賦歲入以給用",其核心含義指古代政府按固定周期征收的常規稅目。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常賦特指田賦、丁稅等法定稅種,與臨時加派的"雜賦"形成制度性對比。
從曆史演變角度,《宋史·食貨志》記載常賦包含夏秋兩稅,其征收标準需"明定數額,頒行諸路",體現了法定性特征。明清時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時将常賦整合為銀兩征收,相關記載見于《明會典》田賦條目,反映出稅收形态的貨币化轉型。
在語言學層面,該詞常與動詞"征""輸"搭配使用,如《資治通鑒》載"百姓輸常賦猶不給",凸顯其作為國家財政基礎的地位。現代漢語中雖不再用作稅收術語,但在曆史文獻研究、古代經濟制度分析等學術領域仍保持專業詞彙屬性。
(主要來源:《漢語大詞典》稅收類詞條、《中國曆代食貨志彙編》、中華書局《資治通鑒》注釋本)
“常賦”是中國古代稅收制度中的一個術語,指固定的賦稅,即國家按常規征收的稅種和稅額。以下是詳細解釋:
“常賦”由“常”(固定、常規)和“賦”(稅收)組成,特指長期穩定征收的法定稅項,區别于臨時性雜稅。例如《魏書·食貨志》提到“常賦之外雜調十五”,說明常賦是基礎稅目,雜調則是額外征收的臨時稅。
“賦”在古漢語中涵蓋田稅、人口稅等多種形式(如漢代“田賦”、唐代“租庸調”),而“常賦”更強調其固定性和法定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賦稅制度,可參考《魏書·食貨志》或《新唐書·食貨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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