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教令。《漢書·董仲舒傳》:“ 仲舒 所著,皆明經術之意,及上疏條教,凡百二十三篇。”《晉書·殷仲堪傳》:“領 晉陵 太守,居郡禁産子不舉,久喪不葬,録父母以質亡叛者,所下條教甚有義理。” 唐無可 《書事寄萬年厲員外》詩:“條教關天道,歌謡入聖聰。”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箸議第六》:“處則為佔畢絃誦,而出則為條教號令。” 嚴複 夏曾佑 《國聞報館附印說部緣起》:“凡其群之部勒條教愈分明者,則其族愈強,而其種之傳愈遠。”
條教(tiáo jiào)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名詞,指古代官府或統治者頒布的分條列舉的教令、規章,用以教化民衆、規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兩方面:
分條制定的教化規章
指官方系統化頒布的教化性條文,内容多涉及道德訓誡、行為準則或地方治理規範。例如《後漢書·循吏傳》載:“(仇覽)為縣陽遂亭長,推行條教,勸農桑,期年稱大化。”此處“條教”即指亭長逐條實施的勸農教化措施 。
法令規章的泛稱
在廣義上可代指成文法規,如《宋史·職官志》所述:“凡州縣條教,悉以義理裁奪。”強調以儒家倫理為準則制定地方政令 。
作為傳統行政手段,“條教”常見于漢唐至明清文獻,體現“德主刑輔”的治理思想。如清代顧炎武《日知錄》分析:“條教之設,所以導民向善也”,說明其教化功能優先于懲戒 。
當代漢語中,“條教”已非常用詞,僅存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如研究漢代地方治理時指代“刺史頒布的教化條例”(《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 。
權威參考來源:
“條教”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以下多層面的含義:
指法規、教令,即用于指導或規範行為的條例和教化内容。該詞由“條”(方法、規則)和“教”(指導、教育)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明确的條文進行教導或管理。
字義解析
曆史用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漢書》《晉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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