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ediate]∶調停
調處争端
通過調處達到雙方都滿意
(2) [arbitrate]∶對[争端] 進行仲裁
政治領袖認為自己能對科學争論進行調處
(1).均衡地安置。《墨子·雜守》:“葆民,先舉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調處。” 孫诒讓 間诂:“葆民,即外民入葆者。計度城内宮室之大小分處之,必均調也。”
(2).調停處置。 清 李漁 《凰求鳳·阻兵》:“隻有調停一法,要用個兩邊相熟的人在裡面調處。”
調處(tiáo chǔ)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協調、溝通化解矛盾或解決問題。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解釋,該詞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調解處理矛盾
指在雙方或多方存在分歧時,以中立立場進行斡旋,促使達成共識。《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對糾紛進行調解和處理”,強調行為的過程性與結果導向性。例如在法律語境中,調處常用于描述法院或調解機構對民事争議的幹預過程。
協調安排事務
在非沖突場景下,調處可延伸為對複雜事務的系統性協調。《漢語大詞典》列舉其擴展義為“妥當安排、處置各類事項”,例如政府部門對公共資源的調處分配。
該詞的構成具有邏輯關聯性:“調”指調整、調和,側重動态平衡;“處”指處置、處理,強調具體解決方案。這種雙動詞結構強化了行為的過程性與實效性,常見于公文、法律文本及社會管理領域。近義詞“調解”更偏重消除對立狀态,而“調處”則涵蓋從協調到落實的全流程。
“調處”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通過調解或仲裁的方式解決争端或糾紛。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延伸信息:
包括“調解”“斡旋”“調停”等(),均指通過非對抗方式解決矛盾,但側重點略有不同。例如“斡旋”更強調間接溝通,而“調處”包含更主動的幹預。
適用于法律糾紛、國際沖突、家庭矛盾等需第三方介入的場景。例如老舍《茶館》中角色通過調停避免鬥毆,即典型例子()。
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參考搜狗百科或古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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