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ediate]∶調停
調處争端
通過調處達到雙方都滿意
(2) [arbitrate]∶對[争端] 進行仲裁
政治領袖認為自己能對科學争論進行調處
(1).均衡地安置。《墨子·雜守》:“葆民,先舉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調處。” 孫诒讓 間诂:“葆民,即外民入葆者。計度城内宮室之大小分處之,必均調也。”
(2).調停處置。 清 李漁 《凰求鳳·阻兵》:“隻有調停一法,要用個兩邊相熟的人在裡面調處。”
“調處”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通過調解或仲裁的方式解決争端或糾紛。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延伸信息:
包括“調解”“斡旋”“調停”等(),均指通過非對抗方式解決矛盾,但側重點略有不同。例如“斡旋”更強調間接溝通,而“調處”包含更主動的幹預。
適用于法律糾紛、國際沖突、家庭矛盾等需第三方介入的場景。例如老舍《茶館》中角色通過調停避免鬥毆,即典型例子()。
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參考搜狗百科或古代制度研究。
調處是一個以調解、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或問題的意思。它由兩個部分組成,分别是“調”和“處”。
“調”是由辶和豕兩個部首組成的,辶表示走路的意思,豕表示豬。合起來意味着引導、調遣。在《說文解字》中,“調”解釋為“校也”,表示審查、整理的意思。
“處”由巴和宀兩個部首組成,巴表示手的形狀,宀表示房屋。合起來表示在房屋裡進行某項活動,可以理解為處理、處置。
“調處”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官員處理案件時會對雙方進行調和,達到公正的解決方式。這種處理方式在社會各個層面都有應用,既可以指個人間的調解,也可以指國家間的談判。
在繁體中,“調處”被寫為「調處」。
古時候漢字寫法中的“調處”可以根據具體的時期和文獻進行變化。例如,漢朝時期出現了連寫形式的“調處”,隋唐時期又出現了新的寫法“調處”。這些變化反映了時代的發展和書寫方式的演變。
例句:“調處糾紛需要公正的态度和豐富的經驗。”
組詞:調解、調動、處置、處分。
近義詞:調解、協商、解決。
反義詞:争端、糾紛、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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