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持棍棒毆擊。也泛指以暴力攻擊。《辛亥革命前十年時論選集·去矣與會黨為伍》:“則無政府革命,直以平民之力,梃擊王庭,鋤刈豪右兼并之家。”
(2).指晚 明 三案之一的梃擊案。 萬曆 四十三年(1615年), 張差 手執木棍,闖進太子住的 慈慶宮 ,打傷守門太監。被執後供系 鄭貴妃 ( 神宗 寵妃)手下太監 龐保 、 劉成 引進。時人懷疑 鄭貴妃 欲謀殺太子。 神宗 與太子不願深究,以瘋颠奸徒為罪,殺 張差 于市,并斃 龐 、 劉 于内庭了案。史稱“梃擊”案。 清 陳睿思 《閱三朝要典》詩:“‘紅丸’‘梃擊’連‘移宮’,三案手翻亂廷平。”參閱《明史·神宗紀》、 清 谷應泰 《明史紀事本末·三案》。
梃擊(tǐng jī)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梃”與“擊”二字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用棍棒毆打或攻擊。以下從詞典釋義、語源、曆史用例及權威參考角度詳細解析:
梃(tǐng)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卷,第143頁)
擊(jī)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589頁)
複合詞“梃擊”即“以棍棒為武器進行毆打”,突出器械與暴力行為的結合。
“梃擊”在明史中特指“梃擊案”,為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震驚朝野的宮廷案件:
一名男子張差持棗木棍闖入太子朱常洛居住的慈慶宮,擊傷守門太監,意圖刺殺太子。
事件折射出明末宮廷鬥争與皇權繼承危機,與“紅丸案”“移宮案”并稱“明末三大案”。
來源:《明史·神宗本紀》《明實錄·萬曆朝》
《漢語大詞典》
梃擊:用棍棒毆打。亦特指明萬曆四十三年張差持棍闖入慈慶宮謀害太子事件。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4卷第1021頁
《辭源》(修訂本)
梃擊:以棍棒襲擊。明代專指張差持梃謀害太子案。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1563頁
《古代漢語詞典》
梃:棍棒;擊:敲打。“梃擊”指持械攻擊,後成為明代宮廷案代稱。
來源: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1287頁
“梃”最早見于《孟子·梁惠王上》:
“殺人以梃與刃,有以異乎?”
(用棍棒殺人與用刀殺人,有何區别?)
此處“梃”即指木棒,印證其作為武器的古義。
來源:《孟子譯注》(楊伯峻注,中華書局,第5頁)
現代漢語中,“梃擊”仍保留“持械攻擊”的本義,但因“梃擊案”的廣泛傳播,更常被用于指代重大暴力事件或曆史典故,例如:
“此案性質惡劣,猶如明代梃擊案再現。”
“梃擊”一詞兼具工具性(棍棒)與動作性(攻擊),其核心含義曆經從普通動詞到曆史專名的演變,是漢語詞彙在曆史事件中沉澱的典型範例。
“梃擊”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釋:
一、字面釋義
指持棍棒毆打或暴力攻擊的行為。該詞由“梃”(tǐng,意為棍棒)和“擊”(攻擊)組合而成,原指以棍棒為武器進行襲擊,後泛化表示任何形式的暴力攻擊行為()。
二、曆史事件專指
特指明代萬曆四十三年的“梃擊案”,為晚明三大案之一。事件經過如下:
補充:梃擊案反映了明朝後期宮廷權力鬥争激烈,成為加速明朝衰亡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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