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征債權英文解釋翻譯、保征債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ecure claims
分詞翻譯:
保的英語翻譯:
defend; keep; protect
征的英語翻譯:
ask for; go on a campaign; go on a journey; levy; sign
【醫】 sign; signe; signum
債權的英語翻譯: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保征債權”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在于“保證”與“債權”的結合。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 核心含義
“保征債權”指債權人(Creditor)為實現其債權(Claim/Debt),要求或依據法律規定,由債務人(Debtor)本人或第三人(即保證人,Guarantor/Surety)提供特定財産或信用作為擔保(Security/Collateral),以确保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擔保財産或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的一種特殊債權形态。它本質上是附有擔保的債權(Secured Claim/Debt),其實現具有優先性和保障性。
二、 關鍵法律特征
- 從權屬性:保征債權依賴于主債權(Principal Obligation)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消滅而消滅(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其設立目的是保障主債權的實現。
- 擔保性:這是其區别于普通債權的核心。擔保形式多樣,包括:
- 人的擔保(Personal Security):如保證(Guarantee/Suretyship),由保證人承諾在債務人不履行時承擔責任。
- 物的擔保(Real Security/Property Security):如抵押(Mortgage/Pledge)、質押(Pledge)、留置(Lien)等,以特定財産的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保障。
- 優先受償性: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如抵押權人、質權人)通常有權就擔保財産的變價款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保證債權則賦予債權人向保證人直接追索的權利。
- 風險緩釋性:對債權人而言,保征債權顯著降低了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Credit Risk),增強了交易安全。
三、 英文對應術語
在漢英法律翻譯中,“保征債權”通常譯為:
- Secured Claim:最常用和準确的譯法,強調該債權附有擔保。
- Secured Debt:與Secured Claim含義相近,側重指債務本身附有擔保。
- Claim/Debt with Security:較直白的表述,明确說明債權/債務帶有擔保。
- Guaranteed Claim/Debt:此譯法更側重于強調該債權附有“保證”(人的擔保)這一特定形式。
四、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保征債權制度是擔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法律基礎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
-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之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386條至第457條):系統規定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的擔保。
-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之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之第十三章“保證合同”(第681條至第702條):詳細規定了保證(人的擔保) 的權利義務關系。
- 《民法典》第307條等:明确了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原則。
來源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對 “Secured Claim”, “Secured Debt”, “Guarantee”, “Security Interest” 等詞條的解釋提供了權威的英文法律對應概念及内涵界定(未提供鍊接因來源限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界定“保征債權”相關權利義務的根本法律淵源(官方文本可參考中國人大網法律法規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擔保債權是指因擔保關系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通過第三方信用或特定財産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擔保債權是債權人通過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抵押、質押、保證等),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或處置擔保財産以實現債權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 保障性:通過擔保物或第三方信用降低債務違約風險;
-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優先從擔保物變現中受償;
- 從屬性:擔保債權依附于主債權存在,主債權無效則擔保債權無效。
二、法律依據與擔保方式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主要擔保方式包括:
- 保證:由保證人承諾在債務人不履行時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387條);
- 抵押/質押:以不動産或動産作為擔保物,債務違約時可優先受償(《民法典》第394條);
- 留置:針對特定合同關系(如保管、加工),債權人可扣留債務人財産。
三、特殊情形處理
- 企業破産時:擔保債權在破産清算中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需在法定期限内申報;
- 最高額抵押:若未約定債權确定期間,自抵押權設立滿2年後可請求确定債權(《民法典》第423條)。
四、權利實現路徑
- 債務違約時,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
- 通過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擔保物獲得清償;
- 若擔保物不足清償,可繼續向債務人追償剩餘債務。
提示:不同擔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流程存在差異,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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