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征债权英文解释翻译、保征债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secure claims
分词翻译:
保的英语翻译:
defend; keep; protect
征的英语翻译:
ask for; go on a campaign; go on a journey; levy; sign
【医】 sign; signe; signum
债权的英语翻译:
creditor's rights
【经】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保征债权”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在于“保证”与“债权”的结合。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一、 核心含义
“保征债权”指债权人(Creditor)为实现其债权(Claim/Debt),要求或依据法律规定,由债务人(Debtor)本人或第三人(即保证人,Guarantor/Surety)提供特定财产或信用作为担保(Security/Collateral),以确保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或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债权形态。它本质上是附有担保的债权(Secured Claim/Debt),其实现具有优先性和保障性。
二、 关键法律特征
- 从权属性:保征债权依赖于主债权(Principal Obligation)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其设立目的是保障主债权的实现。
- 担保性:这是其区别于普通债权的核心。担保形式多样,包括:
- 人的担保(Personal Security):如保证(Guarantee/Suretyship),由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责任。
- 物的担保(Real Security/Property Security):如抵押(Mortgage/Pledge)、质押(Pledge)、留置(Lien)等,以特定财产的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 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通常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保证债权则赋予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追索的权利。
- 风险缓释性:对债权人而言,保征债权显著降低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Credit Risk),增强了交易安全。
三、 英文对应术语
在汉英法律翻译中,“保征债权”通常译为:
- Secured Claim:最常用和准确的译法,强调该债权附有担保。
- Secured Debt:与Secured Claim含义相近,侧重指债务本身附有担保。
- Claim/Debt with Security:较直白的表述,明确说明债权/债务带有担保。
- Guaranteed Claim/Debt:此译法更侧重于强调该债权附有“保证”(人的担保)这一特定形式。
四、 法律依据与权威参考
保征债权制度是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法律基础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386条至第457条):系统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的担保。
-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之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681条至第702条):详细规定了保证(人的担保) 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第307条等:明确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原则。
来源参考:
- 《元照英美法词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对 “Secured Claim”, “Secured Debt”, “Guarantee”, “Security Interest” 等词条的解释提供了权威的英文法律对应概念及内涵界定(未提供链接因来源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界定“保征债权”相关权利义务的根本法律渊源(官方文本可参考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数据库)。
网络扩展解释
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通过第三方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核心特征
担保债权是债权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或处置担保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 保障性:通过担保物或第三方信用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可优先从担保物变现中受偿;
- 从属性:担保债权依附于主债权存在,主债权无效则担保债权无效。
二、法律依据与担保方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要担保方式包括:
- 保证:由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387条);
- 抵押/质押:以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债务违约时可优先受偿(《民法典》第394条);
- 留置:针对特定合同关系(如保管、加工),债权人可扣留债务人财产。
三、特殊情形处理
- 企业破产时: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申报;
- 最高额抵押:若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自抵押权设立满2年后可请求确定债权(《民法典》第423条)。
四、权利实现路径
- 债务违约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
- 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担保物获得清偿;
- 若担保物不足清偿,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剩余债务。
提示:不同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流程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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