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rit of summons
summon for trial
【經】 subpoena; summon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傳訊命令”的英文對應術語通常為Summons。其詳細含義如下:
傳訊命令 (Summons) 指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籤發的正式法律文書,要求特定人員(如被告、證人)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出庭,接受訊問或參與訴訟程式。其核心功能是啟動司法程式并強制相關人員履行法律義務。
“傳訊” (Summoning)
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并命令相關人員到庭的行為,強調程式的強制性與權威性。
英文對照: To summon(傳喚)
法律效力: 被傳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
“命令” (Order/Command)
體現文書的強制性屬性,區别于一般通知(Notice)。
英文對照: Judicial Order(司法命令)
形式要求: 需載明案號、被傳訊人信息、出庭時間地點及法律依據(如《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專用于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或提交證據,而傳訊命令主要針對被告或嫌疑人(《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針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傳訊命令僅強制到庭,不涉及羁押(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來源: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9.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定義“Summons”為“傳票;傳喚令狀”,明确其區别于刑事強制措施。
來源: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第11版将“Summons”歸類為“司法程式啟動文件”(Process to appear)。
來源: Thomson Reuters, 2019.
第117條規定傳訊犯罪嫌疑人的時限與程式要件。
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www.npc.gov.cn)。
第14條保障被告享有被傳訊的權利與程式公正。
來源: UN Treaty Collection Database(treaties.un.org)。
“傳訊”和“傳令”是兩個不同的詞語,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指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或審訊。
特點:
示例:
“法院傳訊被告到庭接受質詢。”
“公安機關傳訊嫌疑人配合調查。”
定義:指傳達上級的命令或通知,常見于軍事、行政或組織内部。
特點:
示例:
“指揮部傳令各部隊立即集結。”
“經理傳令全體員工召開緊急會議。”
對比項 | 傳訊 | 傳令 |
---|---|---|
性質 | 司法程式,具法律強制性 | 行政或組織行為,無強制性 |
主體 | 司法機關、公安機關 | 上級部門、指揮官等 |
目的 | 案件調查、審訊 | 信息或指令傳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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