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bitrate; arbitration
【經】 arbitra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公斷法庭(英文:Arbitration Tribunal)是解決争議的一種司法或準司法機構,指由争議雙方共同選定或依法指定的中立第三方(公斷人/仲裁員)組成的臨時或常設機構,負責依據法律或公平原則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其核心特征在于替代性争議解決(ADR)機制中的權威裁決功能。
替代性争議解決(ADR)機制
公斷法庭區别于傳統法院訴訟,屬于私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的結合體。當事人通過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仲裁,公斷人依據合同條款、行業規則或法律作出終局裁決。其裁決效力通常與法院判決等同,可申請強制執行(如《紐約公約》框架下的國際仲裁裁決)。
組成與管轄權
公斷人(仲裁員)需具備專業資質與中立性,可由雙方共同選定或由仲裁機構指定。管轄權源于當事人的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約定争議範圍、適用法律及程式規則(如UNCITRAL規則)。
國際商事仲裁
廣泛應用于跨國貿易、投資争端(如ICSID投資仲裁),避免不同法域訴訟沖突。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全球最具影響力的常設公斷法庭之一。
中國法律語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明确公斷法庭(仲裁委員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産權益糾紛。其裁決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Arbitration Tribunal" 定義為“由仲裁員組成的審理争議的法庭,其裁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強調其“基于當事人合意,以司法外程式解決争議的庭式機構”。
來源說明
本文定義綜合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國《仲裁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文件及國際商會(ICC)仲裁規則等權威文獻。
根據相關信息和語境,“公斷法庭”并非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常見術語,但可通過拆分詞義和功能進行解釋:
詞義解析
組合含義
“公斷法庭”可能指兼具仲裁與司法性質的争議解決機構,其特點包括:
應用場景
該詞可能出現在以下領域:
與現代術語的關聯
當代更接近的概念是仲裁法庭(Arbitration Tribunal),其依據《紐約公約》等國際條約運作,裁決可在多國執行。
建議:若涉及具體法律程式,需結合所在國家/地區的仲裁法或相關協議條款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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