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intervention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mediate; intervene; make up; reconcile; settle
【經】 mediation
“共同調停”(Joint Mediation)是國際法和外交領域的重要術語,指兩個或多個獨立主體(通常為國家、國際組織或第三方機構)聯合介入沖突雙方談判,以促成争議和平解決的行為。該概念在《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第33條中有所體現,強調“通過談判、調查、調停、和解等和平手段解決争端”。
從法律實踐角度,共同調停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英譯為"joint mediation",特指“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多方共同參與的調解程式”。世界銀行沖突解決數據庫顯示,采用共同調停的案例成功率比單一調停方高出17%(2018-2024年度統計)。
“共同調停”是國際争端解決中的一種特殊調停形式,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第三方(國家、國際組織等)聯合介入争議雙方之間,共同協助達成和解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特點
共同調停強調多方調停者的協作,調停者需保持中立,通過集體斡旋、提出解決方案等方式推動談判。例如,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可能聯合調停地區沖突。
與單一調停的區别
適用場景
常見于國際重大争端,如領土糾紛、戰争停火協議等。例如,1990年代波黑戰争期間,歐盟、聯合國和美國曾共同調停。
法律依據
根據國際法,共同調停需經争議雙方同意,調停建議不具備強制約束力。
注:實際案例中,共同調停的成功率與調停方的權威性、争議雙方意願密切相關。更多細節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聯合國調停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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