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of pasture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法】 herbage; jus pascendi
漢英詞典釋義:
共同放牧權指多個土地所有者或特定群體在共有土地(如公地、未分割牧場)上放牧牲畜的法定權利。其核心是非排他性使用權(non-exclusive right),區别于獨占性所有權。英文術語 "Common of Pasture" 屬于土地收益權(profit à prendre) 的一種,即從他人土地獲取自然資源的權利(如牧草)。
通常依附于鄰近土地的所有權或特定身份(如英國曆史上的公簿持有農)。現代法律中多見于農村集體土地或保留地制度,如蘇格蘭的 "Crofting Commons" 。
權利人需共同維護圍欄、水源等設施(美國《統一共有利益所有權法》第3.107條)。
全球範圍内,共同放牧權需遵守可持續管理原則。例如:
權威參考來源:
注:共同放牧權區别于公共放牧(public grazing),後者指政府開放國有土地供公衆使用,無需依附土地所有權(如美國西部聯邦牧場)。
“共同放牧權”(vaine pâture)是歐洲傳統農業社會中的一項法律概念,指在特定時期(如收割後或休耕期)允許村民或農戶在公共土地或他人私有田地上共同放牧牲畜的權利。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過共享資源,平衡土地所有者的權益與社區整體的生存需求。
具體特點包括:
曆史上,這一權利隨着土地私有化進程逐漸消亡,但其理念在現代仍以“公共牧場”等共享資源管理形式存在延伸意義。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與純粹的“公共牧場”不同,後者指完全公有的放牧地,而共同放牧權可能涉及對私有土地的臨時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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