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ilable process
bail; bailment
【法】 bail; bail on security; bail out; bailment; get sb. to bail; mainprenor
mainprise; recognizance; release on bail; replevish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保釋程式(Bail Procedure)的漢英法律釋義
定義與核心概念
保釋程式(取保候審程式)指在刑事訴訟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暫時解除羁押狀态,并保證隨傳隨到的法律程式。其英文對應術語為"Bail Procedure" 或"Procedure for Obtaining Bail",具體指司法機關審查、決定及執行保釋措施的過程。
啟動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取保候審: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權根據案件階段審查并批準保釋申請,由公安機關執行具體監管。
擔保方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條
法律後果
被保釋人違反義務(如傳訊不到案、幹擾證人),将沒收保證金、變更強制措施(如逮捕),甚至追究擔保人責任。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
取保候審 | Bail Pending Trial |
保證人 | Guarantor / Surety |
保證金 | Bail Bond / Security Deposit |
監視居住 |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上述官方渠道檢索原文。)
保釋程式(即中國的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非羁押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其逃避偵查或審判。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保釋程式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責令未被羁押或需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隨傳隨到的制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適用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附加刑,或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情形。
申請階段
決定階段
執行階段
被取保候審者需遵守以下規定: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滿後,若無違法行為,保證金應退還,強制措施自動解除。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或查閱權威法律平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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