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經】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平等互利原則作為國際交往和國内法律體系的核心準則,其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語義構成 "平等"對應英文"equality",指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均衡配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确立的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互利"譯作"mutual benefit",強調利益交換的對稱性,在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序言中體現為"互惠互利安排"的締約基礎。
二、法理維度 該原則包含兩大要件:主體對等性(equality in status)與利益互補性(reciprocity of interests)。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5條明确規定,各國享有同等權利并負有尊重他國權利之義務。在跨境投資領域,中國《外商投資法》第九條通過負面清單制度實現市場準入的國民待遇。
三、實踐範式
該原則在數字經濟時代延伸至數據主權領域,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四章構建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通過充分性認定實現規制權平衡。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法和國内民法領域的重要準則,強調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與經濟利益互惠。以下是其核心要點及具體解釋:
平等性
指各方在國際交往或民事活動中具有對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因實力差異而強加意志。例如國際交往中無論國家大小均享有主權平等,合同談判中企業無論規模均需互相尊重。
互利性
注重實質利益平衡,追求雙赢或多赢結果。例如國際貿易協議需保障各方經濟利益,民事合同需實現權利義務對等。
國際法層面
作為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用于制定跨境法律規範,促進國家間經濟、文化合作。中國在涉外立法中始終貫徹此原則。
國内民法層面
體現為民法的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如《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合同需保障各方受益。
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通過平等談判達成關稅互惠協議;在商業合同中,供應商與采購方基于成本與利潤平衡拟定條款,均體現了該原則的應用。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分析,可參考(國際法角度)和(合同法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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