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y of necessity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法】 necessity; need
wayleave
【法】 right of passage; right of way; wayleave
保留必要通行權(Reservation of Necessary Right of Way)是法律與産權交易中的專業術語,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處分不動産(如出售、分割土地)時,明确保留他人或自身在特定範圍内通行的法定權利。該權利确保特定人員(如相鄰地塊業主、公共服務機構)或特定用途(如維修管道、公共道路)的通行不受阻礙,同時避免對産權完整性的争議。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保留(Reservation)
指在産權轉移(如買賣、贈予)過程中,原權利人主動保留某項權益而非轉移給受讓人。此行為需通過書面契約(如地役權協議、産權證書備注)明确約定,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必要(Necessary)
強調通行需求的合理性與不可替代性,通常需滿足以下條件:
通行權(Right of Way)
屬于地役權(Easement)的一種,指非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2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
相鄰土地通行
當地塊被分割後,若某部分土地無公共道路連接(即"袋地"),所有權人可保留穿越其他地塊的通行權,确保出入自由(參見《民法典》第291條相鄰通行權規定)。
示例: A出售部分土地給B,但保留B必須允許A穿越該地至保留地塊的權利。
公共設施維護
政府或公用事業公司為維護管線(如電纜、水管),常在土地交易中要求保留檢修通道。例如《電力法》規定電力企業享有線路保護區通行權。
曆史性通行權延續
若某路徑長期被公衆或特定人使用(如鄉村古道),新産權人需尊重既成事實的通行權,不得單方阻斷。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定義"Right of Way"為:"通行權;地役權的一種,允許特定人或公衆通過他人土地"。
來源: 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中英文對照)》
"必要通行權"對應"Necessary Right of Way",見于《民法典》物權編中關于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條款(第288-291條)。
來源: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明确"Reservation"在産權語境指:"創設新權益的保留行為,如賣方在轉讓土地時保留采礦權"。
來源: Thomson Reuters出版社,第11版。
保留通行權需遵循比例原則,不得濫用權利擴大通行範圍或頻率。若權利行使引發糾紛(如噪音、隱私侵害),可依據《民法典》第294條要求權利人采取減輕影響措施,必要時由法院裁定權利邊界。
“保留必要通行權”是法律上對相鄰關系的一種規定,指在特定條件下,不動産權利人因客觀地理限制,需長期或暫時利用相鄰土地通行的法定權利。以下為詳細解釋:
必要通行權(又稱鄰地通行權、袋地通行權)是指當某一不動産因自然條件限制(如被其他土地環繞)無法正常通行時,權利人依法享有通過相鄰土地的法定權利。其本質是平衡相鄰不動産權利人的利益,确保“物盡其用”與“基本生活便利”。
該權利不可濫用,例如不得擅自拓寬通道、不得用于商業運輸等超出基本通行需求的行為。若鄰地因規劃變更導緻通行障礙,權利人可主張權利保留。
提示:具體案例需結合地方司法實踐,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渠道進一步确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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