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ion contract; collateral contract; dependent contract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計】 attached
【醫】 subordin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附屬契約(Collateral Contract),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獨立于主合同存在、但為主合同履行提供補充或擔保的協議。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附屬契約(Collateral Contract)
指當事人之間為支持主合同(Main Contract)的訂立或履行而達成的附加協議。其效力雖依附于主合同,但内容具有獨立性,常見于擔保、補充條款等場景。
例:貸款合同中,擔保人籤署的保證書即為附屬契約。
從屬性(Subordination)
附屬契約的生效以主合同有效為前提。若主合同無效,附屬契約原則上失效(除非約定獨立效力),如《合同法》第5條規定的從屬性原則。
英文術語:Dependency on the main contract.
補充性(Supplementary Nature)
用于補充主合同未涵蓋的細節(如履約保證、質量承諾),例如在貨物買賣中,賣方口頭承諾産品質量優于合同描述,構成附屬契約(Bannerman v White 案)。
獨立性(Independent Enforcement)
違反附屬契約可單獨主張賠償,例如擔保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起訴擔保人(參見《擔保法》第6條)。
主合同($C_m$)與附屬契約($C_c$)的關系可表示為: $$ C_c rightarrow C_m $$ 即 $C_c$ 的存在以 $C_m$ 的有效性為條件,但 $C_c$ 的違約責任可獨立追究。
中文類型 | 英文對應 | 示例 |
---|---|---|
保證合同 | Guarantee Contract | 第三方為債務人履行提供的擔保 |
補充協議 |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 修改主合同交付條款的附加文件 |
履約保函 | Performance Bond | 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工程履約保證 |
英國法院在City of Westminster v Mudd (1959) 中确立三要素:
參見
附屬契約(又稱附屬合同或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協議,其效力、内容及存續均依附于主合同。以下是詳細解釋:
附屬契約不能獨立存在,需以主合同的有效性為基礎。例如,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抵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即為典型附屬契約。
從屬性
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或終止,附屬契約通常隨之無效或終止(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補充性
目的多為補充主合同内容或提供擔保,如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擔保條款。
法律約束
需符合主合同約定的法律規範,若未特别說明,默認適用主合同的法律管轄範圍。
某些特殊情形下,附屬契約可能具有相對獨立性。例如,獨立擔保合同中,擔保責任不完全依賴主合同履行狀态,即便主合同無效,擔保人仍可能需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合同無效原則上導緻附屬契約無效,但合同中若約定了獨立生效條款(如部分擔保協議),則可能例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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